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州、市、縣(特區、市轄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飲用水衛生 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水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第五條 設立飲用水水源衛生防護區,由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會同環保、衛生、水利、地礦等部門***同劃定。第六條 在飲用水水源衛生防護區內,禁止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禁止在取水口周圍壹百米水域內垂釣、停靠船只、遊泳和從事可能汙染水源水質的活動;禁止設置危險化學品倉庫、劇毒物品堆放場、碼頭和油庫等、禁止使用工業廢水、生活汙水灌溉農田和施用劇毒、高殘留農藥;禁止從事放牧等可能汙染水源水質的活動;禁止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汙水池和鋪設排汙管道。第三章 飲用水衛生管理 第七條 集中式供水必須配備凈化、消毒設施。
單位自備的飲用水供水系統不得與城市供水系統連接。第八條 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中使用的設備、材料、塗料、凈水劑、除垢劑等,必須具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產品衛生質量合格證明。第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和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制度;設置水質檢驗機構;配備衛生管理和水質檢驗人員;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質監測結果。無自檢能力的供水單位,可以委托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檢測水質。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包括高、低位水箱、水泵、供水管道等)的設計必須符合衛生要求,配備消毒設施;低位水池和加壓水泵周圍不得有廁所、垃圾堆、汙水溝等;二次供水水箱、水池應當加蓋水閘,每年至少清洗消毒壹次,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供水。第十壹條 供水單位的制水、管水人員,二次供水單位的管水人員,必須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每年進行壹次預防性健康檢查,持健康證上崗。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和滲出性皮膚病等禁忌癥患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制水、管水工作。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在自檢合格後,應當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檢查驗收合格後發給《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方可供水。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每年核發壹次。
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必須將選址、設計等文件和圖紙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設計審查。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辦理《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第十三條 供水水源、水質、設施受到汙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對人民健康構成威脅或者已經造成事故危害的,必須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暫時停止供水。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對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並按有關規定交付監督監測費用。衛生監督計量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第四章 飲用水衛生監督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飲用水衛生實施監督,其職責是
(壹)對轄區內的飲用水供水單位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和技術指導;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選址、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參加竣工驗收;
(三)對制水、管水人員的預防性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進行監督管理,核發《健康合格證》;
(四)建立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的衛生檔案。
(五)調查處理飲用水汙染事故。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交通、廠(場)礦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無衛生防疫條件的機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實行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制度。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任命,發給監督員證。
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必須是政治思想好,工作認真負責,遵紀守法,具有博士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兩年以上的專業衛生人員。
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著裝整齊,佩戴胸卡,出示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