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壹)申請人向擬設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1.材料: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及簡歷;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4.擬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到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2.申請材料有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4.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申請事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充材料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四)申請人完成準備工作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受理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1.藥品經營許可申請表;2.營業執照;3.擬設立的企業組織機構;4.經營場所、倉庫平面圖及房屋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5.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後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和聘書6.擬建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和倉儲設施、設備目錄。(五)驗收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驗收執行標準對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組織驗收,作出是否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