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二、經辦機構應當與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分別制定。
三、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核實工傷職工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的使用情況,及時足額結算。
4、工傷醫療費用補償有前置條件,即除急診外,工傷職工應當在簽訂工傷待遇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其費用應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獲得工傷醫療費用補償。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
1.受害人受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其原工資按照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貼、加班工資等;
2、受害人受傷前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受傷前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應發工資賠償。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
三、工傷前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壹個月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未約定原工資或者原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計算原工資。
三、壹級至六級傷殘待遇
1、壹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6、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