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違約責任是指購銷合同當事人違反有效購銷合同的法定或者約定的條款和義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從這個概念,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承擔購銷合同違約責任的前提是合同必須有效。
購銷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確認無效,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違約和違約責任的問題,合同的履行應當終止;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要處理好履行造成的財產後果和履行中的違法行為。
2.違反購銷合同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違反合同的明示義務;二是違約默示義務。所謂合同的明示義務,是指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的義務。合同的默示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但法律認為應當包含在合同中的義務。比如,甲方對標的物權利的擔保,往往被認為是壹種默示義務,要求甲方承擔三項義務:(1)保證其出售的標的物的所有權;(2)確保沒有未向買方披露的擔保權益,例如抵押和留置權;(3)保證出售的標的物不侵犯他人權利。比如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法73頁,北方科學出版社,1983)。
購銷合同違約責任的實質是對受害方的補償。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違約後,必須承擔壹定的法律後果,如定金、違約金或違約救濟等。從這些法律後果,特別是從違約金的角度來看,似乎購銷合同違約責任的性質具有懲罰和賠償的雙重性。但是,從根本上說,購銷合同違約責任的實質是其賠償。因為1,賠償是購銷違約責任存在的基礎。解決購銷合同違約責任問題,無論是訴訟、仲裁還是調解,雙方至少從頭到尾都是對抗的。在這個過程中,可以沒有罰款,但也不能缺少補償。沒有賠償,受害方的索賠就會因為失去實際意義而消失,違約責任也無從談起。2.賠償將購銷合同違約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區分開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可以通過國家強制直接實現,不需要壹方給付另壹方。這是由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懲罰性決定的。購銷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只有在數方參與的情況下,通過壹方向另壹方付款才能實現。
作為壹項法律責任制度,購銷合同違約責任制度主要有兩大功能:
1.購銷合同違約責任制度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保障。合同法有壹個重要原則:合同在於履行和行為。這壹原則根植於合同的經濟目的,即合同是合同當事人為達到壹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購銷合同訂立後,履行合同義務會有經濟利益;不履行合同義務會導致與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相違背的財產損失,擔保的作用是買賣合同中違約責任的首要作用。
2.購銷合同的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在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概念的定義中,中心詞是“法律後果”,而不是“履行義務的保證”,因為“履行義務的保證”只是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初級功能,“法律後果”是它的最終級功能,它的最終級表現如下:(65,438+0)合同壹方因違約而使另壹方遭受的損失將得到賠償;(2)國家強制力保障違約責任的實現。
二、購銷合同違約責任原則
所謂購銷合同違約責任原則,是指法律對違約方承擔責任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要求。對此,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不同的規定。
大陸法系沿襲羅馬法的大壹統,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不履行合同的壹方有過錯的,要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法國就有規定。英美法系強調所有的合同義務都是當事人做出的承諾。如果作出承諾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使沒有過錯,也構成違約,也應承擔違約責任。理論上,前者稱為過錯責任或主觀責任;視後者為原因責任或客觀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與英美法系的規定相同。此外,根據當事人分擔的舉證責任不同,從過錯責任中劃分出壹種推定過錯責任。根據這壹歸責原則的要求,責任的成立必須基於違約方的過錯,但原告並不承擔證明被告違約有過錯的舉證責任,而是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讓被告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違約過錯的舉證責任。(梁*興《民法理論法理學與立法研究》,中國* *大學出版社,第82頁,1993版)。這是現代德國法律規定的。
過錯責任原則是西方民法的三大支柱原則之壹。它起源於羅馬法,強調當事人的過錯,但也非常重視原告的舉證責任。這壹原則在侵權法和違約責任不分的傳統民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的進步,侵權行為法從違約責任法中分離出來,以法國民法為代表的傳統民法在很多地方需要修改。就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而言,德國民法實行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於違約方,既保護了受害方的權利,又給違約方留有證明自己無罪的機會,使其不承擔違約責任。與法國相比,它過分強調契約的神聖性。如果違約,即使違約方是無辜的,
我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壹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沒有明確規定哪壹方應當承擔違約的舉證責任。因此,我國是實行過錯責任還是過錯責任推定尚不明確。過錯責任推定是未來立法的發展趨勢。我國立法應吸收這壹新成果,作出如下規定:“經濟合同的壹方不履行合同。
需要註意的是,違約責任原則必須結合法定和約定的免責條件。至於免責條件,由於是違約責任中的重大問題,本文篇幅有限,不予討論。
三、違約責任
(1)供應商違約責任
1.如果供方未能交貨,供方應向需方承擔未交付部分貨款的百分之幾的違約金。(壹般產品範圍為1-5%,特殊產品範圍為10-30%)
2.供方交付的產品品種、規格、型號、設計、質量與合同不符,需方同意使用的,按質量確定價格;如果買方不能使用,供應商應負責更換或修理,並承擔修理、更換或退貨的費用。供應商不能維修或退貨的,按無法交付處理。
3.如果供方逾期交貨,每逾期壹天,供方應向需方承擔違約金和給需方造成的損失。逾期交付的,在交付前與買方協商,如仍需,由供方按數量支付;如不再需要,應在接到供應商通知後日內回復,並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交付貨物。
4.供應商提前交貨,買方提貨的,可以拒絕提貨;貨物交付後,可要求供應商承擔提前交付期間的倉儲費用,買方仍應按約定支付貨款。運輸費用由需方承擔,合同規定了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供方擅自變更的,應承擔增加的費用。
(二)買方的違約責任
1.如果買方中途退貨,應向供應商承擔部分退貨的違約金。
2.如需方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應交付的技術資料或包裝材料,交貨時間可順延,供方應承擔違約金。不能提供的,中途退回。
3.買方未按約定時間或通知時間提貨的,應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倉儲費用。
4.買受人逾期付款的,應當承擔違約金。
5.買方違反合同拒絕收貨的,視為退貨,並承擔由此給供方造成的損失。
根據國家法律,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還可以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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