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制度的首要價值應該是生命健康,其次才是行政秩序。新《藥品管理法》根據產品的實際療效確定,銷售印度仿制藥不能以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隨著新《藥品管理法》的出臺,今後擅自進口和銷售外國仿制藥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但不會再受到刑事處罰。
林毅夫告訴大家,初衷是為了幫助別人。另壹方面,也可以拓展業務聯系。但這樣做會涉及犯罪,這是他始料未及的。據了解,在 "轉讓 "仿制藥的過程中,林永祥向印度經銷商收取了每盒 3 美元(當時約合 20 元人民幣)的費用。辯護律師認為,扣除運輸過程中的手續費,"服務費 "並不多。
林說,在這起案件中,他違反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法律,"但我沒有賣假藥,直到今天我也不認為這種藥是假藥"。
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銷售假藥與銷售仿制藥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銷售假藥客觀上會對患者的健康造成威脅。通過新的司法解釋嚴厲打擊這種行為是合理的。這與銷售仿制藥不同,仿制藥只是未經進口和批準的假藥。對於癌癥患者來說,這是壹種救命藥。如果沒有這種藥物,他們的生命可能會很快逝去。每個物種都有求生的本能。在這種情況下,他為了找到壹種仿制藥而觸犯了法律。妳能說這是錯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