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水產技術推廣站作為美國水產技術推廣體系的基礎,主要負責本轄區內的水產技術推廣。美國的漁業技術推廣人員由管理監督員、項目推廣專家、推廣人員和助手組成,主要從事本地區的漁業技術推廣工作。在實踐中,他們直接聯系漁民,積極向他們推廣水產新技術信息,幫助漁民改進捕魚方法、養殖方法和管理方法。其中,項目推廣專家主要負責教學和科研,在某些情況下,還身兼三職:教學、科研和推廣;漁業技術推廣工作者和助理必須是農學院畢業,修過漁業技術推廣相關的高級課程,既有經濟基礎,又有管理經驗。從實踐來看,美國水產技術推廣人員實行分級管理,職責明確,專業化程度高。資料顯示,美國的水產技術推廣人員壹般都是專家,50%以上是博士,其余多為碩士;縣級水產技術推廣人員本科學歷比例達到50%。值得註意的是,美國縣級水產技術推廣人員接受州農學院的領導,以聯邦行政人員和農學院工作人員的身份在全縣範圍內開展實際工作,其解聘需要州農學院和漁民團體的壹致同意。?
1.3水產技術推廣的資金來源和用途是什麽?
數據顯示,聯邦政府每年用於水產技術推廣的資金占水產技術推廣年度資金總額的20%-25%,而各州用於水產技術推廣的資金占總額的50%,地方或私人投資另外占20%-25%。關於水產技術推廣費用的使用,《史密斯-裏弗聯邦促進法》明確規定了聯邦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原則,並詳細規定了資金不得用於購買、維護或修繕任何建築或綜合體,不得購買或租賃土地,並特別指出,如果資金被浪費或濫用,該資金將被其他相關州停止使用並取而代之。同時,美國政府有關部門也加大了對通過各種渠道籌集的水產技術推廣資金的監管力度,確保了水產技術推廣資金的高效使用。?
1.4水產技術推廣立法?
從歷史上看,1862年美國國會頒布的《莫裏哀贈地學院法案》有力地推動了農業教育的普及,1887年通過的《哈奇農業實驗站法案》加強了教學與科研的聯系,也標誌著美國農業推廣體系的初步形成。1914年頒布的《史密斯-杠桿法案》在上述法律條款的保護下,美國水產技術推廣部門逐漸形成並固化了集“科研、教育、水產技術推廣”於壹體的水產技術推廣體系,有效保障了美國水產技術傳播網絡的建設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