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全市衛生事業改革與發展規劃、戰略目標、相關政策;指導開展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制定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衛生資源配置指導標準,監管局直屬衛生服務機構的國有資產,協調衛生經濟發展;制定有關規範性文件;指導推進全市衛生信息化建設。
(三)組織擬訂公立醫院改革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公立醫院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監管機制,組織擬訂社會資本參與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民營醫療機構健康規範發展。
(四)負責醫療機構醫療質量和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負責衛生行政審批工作,實施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執業許可制度;組織落實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五)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醫藥衛生科學研究,指導推進醫學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全科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六)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社區衛生服務、農村衛生服務、婦幼保健工作,推進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工作。
(七)依法管理全市中醫藥工作,貫徹落實中西醫並重方針和國家中醫藥法律法規,執行發展中醫藥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民族醫藥和中西醫結合發展戰略、規劃;指導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展中醫藥和中西醫結合的業務建設。
(八)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藥品集中采購及日常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全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的集中采購和貫徹落實工作;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工作。
(九)組織實施和協調推進基本公***衛生服務均等化工作,指導實施基本和重大公***衛生服務項目制度。
(十)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並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急慢性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和幹預;執行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
(十壹)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組織調度全市的衛生技術力量,指導實施重大災情、疫情等突發公***衛生事件應對與應急處置、醫療救助工作。
(十二)履行衛生行政監督職責,依法開展傳染病防治、醫療衛生、職業衛生、公***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愛國衛生等監督執法。
(十三)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指導實施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機構編制標準。
(十五)組織實施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醫療衛生援外與援內等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臺的衛生交流合作工作。
(十六)負責來溫的中央、省領導及重要外賓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管理市保健委員會確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國際性、國家、省、市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公***衛生工作委員會和市獻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參與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同做好相關政策、標準的擬定和醫藥費用結算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服務指導價格的執行情況。
(十九)負責管理市級衛生事業單位。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