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湖南省醫保“雙通道”單行支付管理藥品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 湘醫保發〔2022〕10號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省醫療生育保險服務中心,相關單位: 按照《湖南省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辦法》規定,為切實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實施工作,保障我省參保患者的用藥需求,提高談判藥的可及性,提升目錄管理的精細化水平,經相關程序,制定了《湖南省醫保“雙通道”單行支付管理藥品目錄(2022年版)》(以下簡稱“雙通道”單行支付目錄),予以印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目錄構成情況 “雙通道”單行支付目錄***收錄藥品通用名180個,包括西藥168個、中成藥12個,***有藥品商品名品種258個。具體包括: (壹)已發文納入“雙通道”單行支付管理的兩批藥品,包括湘醫保發〔2021〕54號文規定納入的48個商品名藥品和湘醫保發〔2021〕73號文規定納入的49個商品名藥品。 (二)對我省特藥範圍品種及符合條件的藥品,經企業申請,通過專家遴選、價格磋商、專家評審等程序新增納入“雙通道”單行支付目錄的161個商品名藥品。 (三)原特藥範圍品種阿紮胞苷(商品名:匯昕)、重組細胞因子基因衍生蛋白(商品名:樂復能)、硼替佐米(商品名:恩立施)、食道平散4個藥品因企業原因,未納入“雙通道”單行支付目錄。為做好患者待遇支付工作,對以上4個藥品設置過渡期至“2022年3月31日”,到期後不再按特藥待遇支付。 二、目錄信息說明 (壹)目錄中“通用名”、“目錄劑型”、“醫保限定支付範圍”與《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年)》(以下簡稱“國家新版目錄”)保持壹致,隨國家目錄更新而調整,“雙通道”單行支付管理藥品不單獨設置限定支付範圍。 (二)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列明的藥品規格和包裝數方可納入“雙通道”單行支付,支付標準在“雙通道”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統壹執行。按國家規定和企業申請保密的藥品,支付標準不予發文公開,以“*”號標註。非國家協議期內“雙通道”單行支付目錄藥品的支付標準與該藥品全國最低價聯動,實行企業自主申報、動態調整。 (三)目錄中“協議有效期”為納入“雙通道”單行支付管理的協議期限。屬於國家新版目錄協議期內的藥品,按國家規定的協議期執行。屬於國家新版目錄常規乙類部分的藥品,“雙通道”協議期內隨國家目錄調出而終止協議,調出目錄。 (四)目錄中“註射用伊米苷酶”(商品名:思而贊)、“註射用阿糖苷酶α”(商品名:美而贊)為我省消化期內治療罕見病的藥品。按國家規定,協議期至“2022年6月30日”,到期後調出醫保藥品目錄。為做好患者待遇支付工作,對以上2個藥品設置過渡期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後不再進行醫保支付,根據國家目錄更新情況而調整。 三、執行工作要求 (壹)“雙通道”單行支付目錄藥品按《湖南省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辦法》規定從協議起始日期開始執行,各地要切實做好目錄落地實施工作,不得再自行制定目錄或者以任何形式變通增減目錄內藥品及規格包裝,不得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醫保限定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藥品標註為“*”號的醫保支付標準,各地不得在公開發文和新聞媒體報道中公開發布。 (二)各地要按照相關文件要求,持續推動“雙通道”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的進院使用,做到“應配盡配”、“應采盡采”,不得以“雙通道”藥品進入藥店銷售為由,影響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的配備和使用。 (三)各地要加快推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雙通道”定點工作,鼓勵支持醫療機構開展“雙通道”門診定點,做到區縣級至少1家“雙通道”零售藥店定點。同時,根據“雙通道”單行支付目錄藥品調整情況,及時增補“雙通道”責任醫師,並做到責任醫師的全省區域互認。省局將根據市州前期申報情況,發布全省醫保“雙通道”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責任醫師信息表,並適時更新。 (四)各地醫保部門要根據“雙通道”單行支付目錄藥品醫保限定支付範圍規定,以責任醫師臨床意見為基礎,按照內控管理的要求建立規範的“雙通道”待遇資格審核制度及流程,組織專家評審的方式完成待遇審定。推進電子處方和網上申報,優化申報流程,提高審核時效,及時保障參保患者的“雙通道”待遇支付。 (五)我省特藥範圍藥品協議期到期後不再進行特藥續約,原特藥範圍轉入“雙通道”單行支付管理的藥品,按“雙通道”協議期及待遇標準規定執行。已獲得原特藥待遇資格的參保患者,在使用藥品不發生變更的前提下,原待遇有效期內不需再進行“雙通道”待遇資格申報,各地醫保部門根據規定進行“雙通道”待遇確定,確保參保患者醫保待遇平穩銜接。 (六)省局與“雙通道”藥品企業統壹簽訂管理服務協議,各地不再單獨簽訂。省局將按照國家醫保藥品分類與代碼庫,對“雙通道”單行支付目錄藥品進行全省統壹系統維護,各地不需另行維護。各地在實施結算過程中,發現藥品系統維護問題要及時向省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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