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統籌區原則上按當地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和25%,分別確定年度起付線和封頂線。在職人員報銷比例統壹提高至75%,退休人員報銷比例統壹提高至80%,在基層醫療機構就診的再提高10個百分點。
以福州市為例,職工醫保門診起付線由原來的1500元降低為800元,在職人員報銷比例由原來的60%提高到75%(基層醫療機構85%),退休人員報銷比例由原來的70%提高到80%(基層醫療機構90%),封頂線由原來的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
職工醫保門診特殊病種種類全省統壹調整設定為29個。門診特殊病種參照住院管理,起付線原則上按當地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左右確定,封頂線與住院合並計算(高血壓、糖尿病病種單列,限額均為60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原則上參照職工醫保住院待遇設定。
值得壹提的是,參保人在醫保定點基層公立醫療機構使用已納入醫保藥品目錄的基本藥物,普通門診統籌和門診特殊病種都不設起付線,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不計入普通門診統籌和門診特殊病種起付線累計)。
報銷辦理流程
壹、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提交材料地點:參保人屬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區社保分局醫保科。
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受理申請:
1、受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決定是否受理。
2、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在上述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材料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補正材料。
4、逾期不補正,視為撤回申請。
5、但補正材料後,申請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內重新提出申請。
三、申請完成: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審查材料並批準申請,申請人領取《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單》後,予以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壹條 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鎮下列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壹)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立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與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支付相結合的制度。
個人帳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的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體人員。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雙方***同負擔。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