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費,又稱高溫津貼,主要是指企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向勞動者支付的高溫津貼。本辦法適用於有高溫作業和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根據國家統計局第 1 號令的規定,各項津貼、補貼應屬於工資的壹部分,因此其性質應屬於工資範疇。國家稅務總局也表示,個人取得的高溫津貼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又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計入工資總額。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衛生標準為高溫酷暑下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要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代替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發放高溫津貼應考慮以下因素:
a) 工作環境:如果工作環境暴露在高溫下,如直接暴露在空氣中、在太陽下工作等,則雇主應考慮發放高溫津貼。
b)疲勞和脫水:如果工作環境導致員工容易出現疲勞和脫水等身體問題,則應考慮發放高溫津貼。
c)行業標準:如果行業或城市有關於高溫津貼的法律或行業標準,則應遵循這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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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酷暑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應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代替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