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操作規程及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壹)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三同時”制度;
(十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檔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符合本行業、本單位生產特點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教育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
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培訓合格後上崗作業。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檔案,依法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評估和定期檢測檢驗,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根據安全生產的重點環節,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暫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要記入臺帳,並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生活區、儲存區之間要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標誌明顯、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第十壹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要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同時必須堅守崗位,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依法妥善處理事故善後工作。第三章 保障責任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不斷改善生產條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實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責任、組織保障責任、技術保障責任、應急救援保障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障責任。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安全生產投入必須納入本單位經費預算。安全生產投入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壹)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二)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職業衛生條件改善和安全標準化建設;
(三)安全生產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論證等技術服務;
(四)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藥品配備;
(五)安全檢查所需交通工具、設備儀器、通訊器材購置;
(六)安全生產科技開發與應用、宣傳教育和獎勵;
(七)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及善後;
(八)安全生產保障所需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