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檔案、信息、宣傳、安全、保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目標考核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訪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重要事項的督辦。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職權的梳理、審核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協調有關專家咨詢工作;負責局新聞發布等工作。
(三)規劃統計和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對外發布統計數據;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行政策和經辦機構資質標準;擬訂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失業保險科)
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和促進創業的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外國人(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全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承擔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處(人才開發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的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屬企事業單位、部省駐公司的人員調配事宜。
(六)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的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師資指導意見和教材;完善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擬訂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政策;管理企業職工技術等級考核工作;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同時承擔市工人技術等級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辦公室)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規劃、標準;依法審核認定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機構並指導實施培訓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各類職稱和職業資格考試人員的資格審查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專家處
擬訂全市專家隊伍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和規劃,負責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博士後政策和規劃,負責博士後工作站、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申報、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創新創業工作。負責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引進、申報和審核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核準或備案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工作;編制事業單位招聘計劃並組織實施。公用事業單位招聘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
(十)公務員局
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職位分類、非領導職務設置、考試錄用、聘用、登記、考核、獎勵、紀律處分、調任轉任、競爭上崗、公開選拔、輪崗交流、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培訓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承擔全市面試考官的資格審查和管理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和表彰制度,並報市政府審核批準。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選;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參與勞動模範的評選和管理;負責科級幹部出國(境)政審工作。
(十壹)農民工工作科
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職責。 工作;擬訂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審核備案工作。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全市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離退休的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劃,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
協調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全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負責市區離退休人員的審批工作;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方案。
制定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制定全市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批辦法。
(十五)醫療保險處
協調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和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定點健身機構的資格認定;承擔市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費率調整辦法;擬訂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的管理政策;組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認定;承擔全市工傷認定範圍和支付標準的確定工作;組織全市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工作,組織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調解仲裁管理處
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和組織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的宣傳、解釋工作;承擔全市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轉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九)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調查研究幹部隊伍建設情況,指導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績效考核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活動。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