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壹定要按順序,行政處罰通知書在先,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在後;
3.此外,只有符合聽證條件或者執法機關認為應當聽證的行政處罰,才會通知行政處罰聽證。
壹、如何組織行政處罰聽證
行政處罰組織聽證的,按照下列程序組織:當事人應當在被行政機關告知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後五日內,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聽證的時間、地點;並由行政機關指定以外的調查人員主持。
二、什麽是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可以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行政處罰決定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聽證會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聽證的適用範圍:
1.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聽證程序如下:
1.聽證前,書記員首先清點核實申請人、案件調查人員和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及其身份的真實性;
2、書記員宣布聽證紀律,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報聽證主持人可以開始;
3.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的資格,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4.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介紹案由、說明聽證目的和宗旨後,調查人員將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擬處罰等進行說明;
5.當事人對調查人員公布的事實、依據和自己的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
6、在聽證主持人的主持下,調查人員和聽證申請人進行質證,然後進行辯論;
7.其他聽證參加人進行陳述;
8.調查人員和聽證申請人進行最後陳述;
9.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首要前提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認定存在重大分歧。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對違法事實認定無異議的,無需舉行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壹)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價值較大的;(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壹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並簽署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