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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毒品的明星

消息稱,近日,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對知名演員田靜違法廣告代言作出行政處罰,罰款總額722.38+0.2萬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全國市場監管部門:立足職責,堅決落實娛樂領域綜合治理相關工作要求,依法加強名人廣告代言活動監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凈化行業風氣。

首先,從田靜的處罰看明星違規代言廣告的亂象。

據了解,田靜被處罰是因為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測發現,田靜對廣州無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產品進行廣告宣傳涉嫌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宣傳治療、保健功效。田靜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和形象聲稱其代言的產品是“防止油脂和糖分的吸收”,明知其代言的產品為普通食品,且沒有有效途徑驗證所代言產品的相關功效。

應該說,田靜並不是第壹個因違反代言廣告規則而受到公開處罰的明星。事實上,在田靜之前,名人因違反規定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並不少見。

比如2021的8月,李丹因為違反廣告法被罰款87萬。

2021年2月,李丹在社交平臺發布內衣代言廣告:“讓女性輕松贏得職場的裝置”,因違反廣告法被罰款87萬元,笑果文化被罰款23萬元。

監管部門認為,笑果文化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七)妨害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規定,構成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廣告發布違法行為,責令笑果文化改正,並對其作出沒收廣告費3.3萬元、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沒收李違法所得225573.77元;罰款651147.54元。

比如姚明代言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被法院判連續30天在國內權威媒體向消費者道歉。

體育明星姚明是保健品湯臣倍健的代言人。知名保健品牌湯臣倍健旗下產品眾多,但“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因誤導消費者,誇大功效,被判定為虛假宣傳。湯臣倍健公司和代言人姚明同時被起訴。

2014年6月25日央視財經報道,當年2月,在北京探親的馮長順在北京人民陽光大藥房購買了壹瓶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服用壹個月後,他發現身體沒有好轉,認為自己在購買產品時遇到了虛假宣傳。5月,馮長順將經銷商兼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判決姚明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精神損失1分錢,並在國內權威媒體上連續30天向消費者賠禮道歉。

第二,現在還有很多明星涉嫌代言虛假廣告,但都在法律的模糊地帶漂浮。

廣告法律法規明確規範廣告代言活動。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應嚴格依法開展廣告代言活動,切實履行文藝工作者的社會責任,努力創作質量好、內容真實合法的廣告代言作品。但是因為廣告法的規定比較原則,非常粗糙,這就給了壹些看起來是明星責任的情況。其實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是無法深度處理的,讓這些明星公然收取高額代言費欺騙廣告受眾,卻可以置身事外,遊走在法律的模糊地帶。

比如2021年5月,馬伊俐代言的奶茶店因詐騙被警方抓獲,涉案金額7億元。

但最後明星以壹句“馬伊俐律師已與品牌解約”置身事外,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對此類情況沒有相關規定。

例如,歌手張信哲·申澈代言的“網絡賭博”被網民舉報。

如趙代言網絡名人微信商業品牌,虛假宣傳嚴重。

據浙江金華市場監管局通報,2018年,網絡名人微信商家“顏如玉”因虛假宣傳情節嚴重,被最高檢處罰,罰款1萬元,但趙未被處罰。當時這個微信業務的代言人是剛回來的趙。

比如範冰冰代言涉嫌非法集資的品牌“翡翠茶館”

2020年5月8日,向48萬人非法集資530億元的“三三”案宣判!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王文君夥同王文瀾等14人,先後成立數十家公司,即“三三”公司,如翡翠茶莊、迅通公司、康滿堂公司、湖北玉子春秋公司、易通公司等。向境內外48萬余人非法集資金額達530多億元。最終超過6543.8+05萬人血本無歸,超過6543.8+07億元資金無法歸還。

範冰冰曾經代言過詐騙團夥旗下的品牌翡翠茶樓,還為翡翠茶樓拍過宣傳片,最後壹句是“壹山壹水壹世界壹茶壹玉壹生翡翠茶樓”。代言費肯定很可觀,但至今沒有範冰冰受到相應處罰的消息。

三、明星虛假代言屢禁不止的原因是什麽?

這些年來,為了搶占更多的市場,因為虛假宣傳而“出局”的品牌數不勝數,尤其是在快消品領域,導致競爭異常激烈。

企業調查數據顯示,2016年以來,我國日用品/日化/化妝品(以下簡稱日化)領域涉及虛假宣傳的行政處罰數量為3.89萬件。從時間上看,2017和2018是日化產品因虛假宣傳被處罰最多的兩年,全年處罰次數超過8000次。2019相關處罰件數呈下降趨勢,6503件;2020年增加到7194;2021至1-8月,日化產品虛假宣傳行政處罰4337起,同比上升2.4%。

每年有成千上萬的虛假廣告被處罰,其中許多涉及各種明星代言。但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認定名人違法的案例並不多。從公開的新聞來看,每年都不超過個位數。很多收了可觀代言費的明星,因為法律法規的模糊性,可以逃避制裁。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名人自身的公眾形象,也對和諧社會的構建和公眾信任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因此,規範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成為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利用名人做虛假廣告有違民法倡導的誠實信用原則。名人虛假廣告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壹是利益驅動。

2021在疫情的打擊下,廣告市場恢復良好。根據CTR Media Intelligence連續廣告監測數據庫,20265438年廣告市場整體收入+0.2萬億元,同比增長11.2%,高於當年宏觀經濟增速。其中,化妝品在電視廣告中的增幅達到155.9%,洗發/美發產品在電視中的投入同比增長1.2%。其中,互聯網廣告市場實現廣告收入5435億人民幣(不含港澳臺),同比增長9.32%。互聯網營銷市場規模約為6173億人民幣,比上年增長12.36%。

超萬億的廣告市場,其中明星代言是常規的廣告模式,上千億的明星代言費讓壹些明星看到巨額廣告費就被金錢蒙蔽了雙眼,忽略了廣告主在廣告中的虛假和不規範。

第二,企業廣告缺乏長遠規劃。

這也和我們企業生存周期極短,只看短期,不看長期有關。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曾在《經濟日報》2016發表的《中國企業平均壽命為什麽短》壹文中披露,中國民營企業平均壽命只有3.7年,中小企業只有2.5年。據《財富》雜誌報道,美國中小企業的平均壽命為8.2年。《日經新聞》稱,日本中小企業平均壽命為12.5歲,歐洲企業可達12.5歲。

第三,信用環境不完善。

第四,懲罰力度不夠。

雖然對企業、廣告主、發布者利用名人做虛假廣告有處罰措施,但力度遠遠不足以引起他們的警覺。根據我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代言人對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他們代言虛假廣告,三年內不得再發言。這個處罰明顯偏輕,難以抵消非法代言獲得的巨額回報。

目前,我國法律對虛假廣告沒有明確的定義,各地執法部門大多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要杜絕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現象,不能指望名人自省。明星不是聖賢,也不掙錢?有關部門應參考西方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細化上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讓涉及虛假宣傳的明星無處可逃!

作者: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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