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異地就醫時,因急診搶救、醫保系統維護等原因未能刷卡(電子醫保憑證)結算,或者是壹些門診慢性病、重大疾病,暫時不能實現直接結算的,可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後,再回參保地進行報銷。
意外傷害就醫的應提供事故認定書、法院判決書、調解協議書等公檢法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壹份,無法提供的應填寫個人承諾書;急診應提供急診診斷證明。
參保人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後,方可在經認定的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個人醫療帳戶金額可憑醫保卡的任壹營業網點支取,用於支會門診壹般疾病費用及在藥店購藥配藥的費用。參保人員患病住院(含門診特定項目治療)可到已認定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
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自出院之日起1個月內,憑以下資料由參保單位向市醫保中心申請報銷;參保人員到外地(不包括港、澳、臺地區)出差、學習、探親期間患急病時,可到當地公立醫院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自理。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