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12慢性患者?
參保人員患12種慢性病需經定點醫院以上醫師證明,並由醫院醫務科蓋章。糖尿病、高血壓、冠心病、惡性腫瘤、帕金森病、中風後遺癥、慢性支氣管炎、慢性腎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和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的審核和報銷。辦理條件: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包括:1,患有十二種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壓(ⅱ、ⅲ期)、慢性肝炎(甲肝除外)、惡性腫瘤、冠心病、帕金森病、中風後遺癥(包括腦梗塞、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慢性支氣管炎(慢性支氣管炎)。2、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上4萬元的醫療費用。
二、辦理程序:
1,已接受;
2、成本審核:
(1)十二種慢性病門診800元,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70%,最高支付限額。
70周歲以上2500元超過600元,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80%,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元。
(2)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以上,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額654.38+0.6萬元。3.財務支付3。申請材料:
(1)醫療門診12種慢性病補充資料:參保人社會保險卡(ic卡)、醫療保險病歷卡、個人賬戶用完後門診醫療費用電腦結算賬單及費用清單、市級醫院主治醫師以上醫師開具並經醫務處蓋章的疾病證明、70周歲以上需身份證。
(2)最高限額4萬元及以上醫療費用需提供的資料:被保險人社會保險卡、醫療保險病歷卡、住院或報銷的電腦對賬單或有效票據、醫療費用明細清單、繳費單、出院小結、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審批表(首次超過4萬元)或單位介紹信(第二次以後)。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不論特殊疾病,門診自付後,按規定直接回到個人賬戶。其他人員,12慢性病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用完後仍需使用ic卡登記就診結算,並保留費用清單和結算票據。參保人員在“門檻費”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後申請報銷補充醫療保險的,應攜帶定點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
明、門診病歷、1C卡、費用清單、所有電腦賬單以現金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到市社會保險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