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是需要實際情況而定。
依據《價格法》規定,壹般藥品實行市場定價,藥店有權自行決定銷售價格。
但是作為消費者可以跟店家協商退貨的,協商不成的話是可以向消協投訴。
藥品的價格要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價格。
因為個體藥店經營屬於市場行為,國家已經放開了藥品價格管控,賣多少錢都是可以的,商家擁有自主定價權,只要是明碼標價,沒有欺詐,強迫妳購買藥品,都是合法的。物價部門對個體藥店已經不再有管轄權。對於在醫療項目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藥店與醫院價格相差懸殊,還是需要形成完整的價格監測環節,但這種現狀壹時半會也無法改變,作為消費者的我們只能擦亮自己的雙眼,在選購藥物時避免踩中藥店的推銷陷阱,不要花冤枉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
第十九條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