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房崗位職責
1.負責門診中藥處方審核發藥。
2.上班提前十分鐘開窗口 ,清點貴重藥品並登記做賬。
3.負責處方的審查工作,如發現有配伍禁忌、超劑量、用法、用量不符等問題,應與處方醫生聯系並及時修改或確認。
4.窗口接方後電腦輸入處方門診號,認真仔細地按國家、省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處方費用。
5.核對藥物、價格,無誤後,將壹聯清單交給病人作拿藥憑證,另壹聯作配方憑據與處方壹起交給調配人員。
6.安排登記代煎中藥的住院病人的姓名、編號、貼數、時間及書寫代煎標簽。 7.核對患者取藥單的姓名、地址、編號、貼數,符合後方可發藥。發藥時要耐心、細致地解答服用方法和註意事項,無姓名編號的藥物不得發出。
8.負責處方中有特殊用法的小藥包配發和病人的咨詢工作。 9.保持工作場所幹凈整潔。
門診中藥房調配核對崗位職責
1.負責門診中藥房處方的調配、核對。
2.配方前需先做好操作臺清潔、計量工具校準工作。 3.配方必須按照操作規程嚴格執行。
4.準確稱量,嚴禁用手估量抓藥,每帖中藥及總重量誤差不得超過±5%。 5.根據《浙江省中藥炮制規範》的規定,對處方中有先煎、後下、包煎、烊化、沖服、另煎等特殊用法的飲片必須加於表明。
6.配方完畢後由核對員檢查校對,確保無誤後包藥,負責校對標簽上的姓名、編號、貼數、日期與原處方是否相符,交給窗口發藥人員發藥。
7.稱量衡器保持清潔,放臵固定位臵,定期檢查校正。 8.保持工作區域內衛生整潔。
門診中藥房申領驗收崗位職責
1.負責門診中藥飲片的申領、驗收,抽屜加藥工作。
2.每天四點半以後在電腦上查看藥房飲片的使用情況,並申領低儲備飲片。 3.藥物申領應根據配方的使用情況,嚴防積壓而變質。
4.申領藥物按照其固定位臵擺放,並拆去大包裝,壹律存放在相應的容器中,嚴禁浪費。
5.根據處方的需要對配方抽屜進行加補飲片,加入抽屜的飲片不得過滿,兩抽屜間不得串味。
6.加藥員要對藥屜進行檢查,如發現有走油、泥沙過多,黴變等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報損登記工作。
7.每月最後壹天下午下班前做好電腦月結工作。 8.做好藥房的衛生工作。 中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1.中藥處方調配人員必須上崗佩證,人員素質要求應當具有中藥士及以上藥學技術職稱或者中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2.站院調劑用計量器具應當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規定定期校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中藥飲片調劑人員在調配處方時,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中藥飲片調劑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方和調劑。對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過常用劑量等可能引起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應當由處方醫生確認(“雙簽名”)或重新開具處方後方可調配,並做好不合格、不合理的處方登記。
4.對特殊用藥如先煎、後下、烊化等應按《浙江省中藥炮制規範》執行,調配時按順序從左到右,從上到下調配,嚴禁跳躍式調配,配方劑量要準確,嚴禁估量抓藥,調配完畢再按順序自行核對,並請復核人員復核,若無誤,調劑人員、復核人員簽名以示負責。
5.中藥飲片調配後,必須經復核後方可發出。復核人員應當由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要求逐項復核,發現錯味、漏味、重味、重量有誤或需臨方炮制等應及時糾正,中藥飲片調配每劑重量誤差應當在±5%以內,復核率應當達到100%。節假日或壹人值班沒有復核人員時,調劑人員應擔負復核職責,並雙簽字。
6.含有劇毒藥品的處方應按《劇毒藥品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處理,外用藥或超大劑量的毒性藥物炮制品,應註明用法、煎煮方法或直接交待病人,以保障用藥安全。
7.調配含有毒性中藥飲片的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劑量。對處方未註明“生用”的,應給付炮制品。如在審方時對處方有疑問,必須經處方醫生重新審定後方可調配。
8.處方中特殊用藥站院需臨方炮制,應當具備與之相適應的條件和設施,嚴格遵照國家藥品標準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炮制,並填寫“飲片炮制加工及驗收記錄”,經站院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臨床使用。
9.中藥飲片裝鬥時要清鬥,認真核對,裝量適當,不得錯鬥、串鬥,節約用藥,少落地或不落地。保持調配臺面清潔。
10.發藥:對收費發票,對姓名、對劑數、對地址。向患者說明用法用量、煎煮方法、有無禁忌,回答患者提出的問題。
中藥房處方管理制度
1.處方是醫生開寫的取藥憑證,藥劑科憑本院具處方權醫師開具的處方發藥(手工處方、電子處方)。
2.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士)本人簽字留樣調劑室.調劑室憑此接受處方,配發藥品。
3.調配處方人員,應當具有藥士、中藥士以上藥學技術職稱或者藥學、中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4.處方壹律用鋼筆、原珠筆或碳素筆書寫,不得有塗改。必要時,醫師應在塗改處簽字以明確職責。或電子處方。
5.處方審閱人員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遇缺藥、超劑量、配伍禁忌等情況需要修改處方,需退回醫師處,經修改並在修改處簽字後才能調配。
6.審方人員如實登記錯誤處方,定期報告藥劑科。
7.處方時擬用的中藥壹般應按君、臣、佐、使及藥引等依次書寫。應與中成藥、西藥分開,單獨書寫。
8.處方中的劑量壹律采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稱量采用公制。中藥處方中各藥的數量應排列整齊,以防錯誤。
9.壹般處方3日為宜,7日量為限,對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延長。急診處方應在處方右上角註明“急”,當日有效。門診處方有效期為3日,超過限期時,需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
10.貴重中藥處方應逐日統計消耗,以便掌握庫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