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禁毒工作。第四條 公安、司法行政、文化、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開展禁毒的有關工作。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法律法規列入全民普法教育的內容,開展經常性禁毒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禁毒和自覺抵制毒品的意識。
工會、***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結合不同年齡段學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學生的毒品預防知識教育。學校每學期安排毒品預防主題教育不少於兩個課時。
學校發現在校學生有吸食、註射毒品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配合公安機關和學生家長督促其戒毒,對戒除毒癮返校的學生應當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禁毒事宜列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結合當地實際開展禁毒宣傳,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禁毒防範措施。第八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電等有關單位,應當將禁毒宣傳納入工作計劃並負責落實,大眾傳播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禁毒宣傳。第九條 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第十條 鼓勵誌願人員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誌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鼓勵宗教界向信教群眾進行禁毒宣傳教育。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十壹條 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予以制止、鏟除。第十二條 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制造方法。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研制、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及其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根據查緝毒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場所設立毒品檢查站(含流動毒品檢查站),對來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民航、鐵路、交通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四條 郵政、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依法對收寄的物品進行驗視。
物流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貨物交運前的檢查工作,防止夾帶、運輸毒品。
郵政、快遞、物流企業發現郵寄、夾帶、運輸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檢查。第十五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使用單位應當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加強涉毒信息管理,發現網上涉毒案件線索時,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發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戒毒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信息。第十六條 旅店、餐飲、娛樂場所(以下統稱娛樂服務場所),應當建立內部禁毒責任制和巡查制度,在顯著位置張貼禁毒警示標牌,防止娛樂服務場所內實施販賣、吸食毒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娛樂服務場所業主及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禁毒教育培訓,增強其防範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識和能力。第十七條 娛樂服務場所業主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實施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犯罪行為提供條件;
(三)為涉毒人員通風報信;
(四)發現涉毒違法犯罪行為,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或不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五)其他毒品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