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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環節食品管理試題 2

壹.食品流通許可證知識

(壹)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

1、在流通環節;2、有固定場所;3、以零售、批發或者批零兼營方式經銷預包裝商品、散裝食品的經營者。

(二)食品流通許可的範圍

食品流通許可的事項範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行為。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類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零兼營三類核定。

1、具體到哪些實際工作中應當許可:

(1)食品店、超市、食雜店等食品銷售點。

(2)公路運輸系統是食品流通許可的範圍。此外,加油站內的便利店、報刊亭、話吧、網吧、娛樂場所(影劇院、歌廳、迪廳)銷售食品的,屬於食品流通許可範圍。

(3)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外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

(4)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以外的場所銷售其食品,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例如,"神泉炸雞 "店應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

(5)糧食、食用油、調味品、茶葉需辦理流通許可證,酒類專賣店需辦理流通許可證。

2、哪些不屬於流通許可:

(1)鐵路系統不屬於食品流通許可範圍,民航系統不發證,網購、郵寄食品不發證。

(2)"前店後廠"。如饅頭、粉絲的加工和銷售網點是生產環節,不屬於食品流通許可範圍。

(3)散裝白酒慢辦、添加劑、保健品不屬於食品流通許可範圍。

(4)未經工業加工的食用農產品,如蔬菜、水產品、海產品、魚、水果、活禽、雞丹、白條雞、白條鴨、豬肉、牛肉、羊肉等。說明以下三點:

※上述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用農產品是指上述品種的食用農產品單品,不包括經營上述品種的食用農產品和經營其他預包裝食品。

※上述食用農產品不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但核發營業執照。

※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用農產品,應按照相關準入規定,繼續加強日常監管。

(三)食品流通許可辦理程序

受理、審查、審批(含發證)。行政許可機關可以將受理和審查合並為壹個環節。

(四)申請食品流通經營,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負責人身份證;

4、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

5、法定機構出具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6、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7、食品準入、經營、退市、衛生管理制度;

8、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施、設備、工具清單;

9、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工具清單;

9、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規程文件;

10、經營場所(庫房)布局及文字說明;

11、食品安全承諾書;

12、行政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

行政機關對食品流通許可實行現場核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作出受理決定,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1、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的情形:

(1)新辦食品經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2)《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3)食品經營者變更經營方式、經營範圍或經營地址的;

(4)群眾投訴、舉報或其他部門通知申請人不具備許可條件的;

(5)行政機關認為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日內到食品經營場所核查。

2、如何進行現場核查:

圍繞場地、設施、人員、制度四個方面把握現場核查應掌握的要素。

(1)首先檢查經營場所與提供的房產證或租賃協議是否相符,批發企業應有相應的倉儲場所,並進行核查。

(2)經營場所應遠離垃圾場、公廁、糞池等汙染源25米以上。

(3)經營場所應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風條件。

(4)經營食品的場所不能同時銷售農藥、獸藥、化肥、工業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

(5)市場內經營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食品的經營區域間距不應小於5米。

(6)總體布局應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分開的原則合理布局。

(7)大中型商場、超市應劃定食品集中經營區,其他相對獨立的食品品種應設置獨立的食品櫃、架,應設置與食品從業人員數量相適應的更衣室,更衣室應設置分隔的衣櫃,應有足夠的洗手消毒設施,應有足夠的廢棄物處理設施和帶蓋的廢棄物容器。

(8)經營散裝、裸裝食品應劃分明確區域,經營場所應配置防蠅、防塵的紗門、紗窗,散裝食品應加蓋銷售,或配備符合要求的容器、包裝材料、銷售工具,經營低溫保鮮食品應配置冰櫃。

(9)對居住場所與經營場所要具備分離條件存在困難。針對農牧區、城鄉結合部有壹部分食雜店生活與經營場所沒有很好分離的情況,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兩種措施,壹是加隔斷或窗簾,對生活與經營場所實行有效分離,二是對經營散裝食品加防塵罩。

(10)食品從業人員要求:食品經營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大型商場、超市原則上應配備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測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業主承擔。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應當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專業培訓(循序漸進),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1)制度要求:應建立以下制度:(針對食品經營企業)

①食品進貨查驗或進貨查驗記錄制度;②食品儲存和銷售安全管理制度;③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④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學習培訓制度;⑤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⑥從事食品批發經營的(六)食品批發經營企業要建立 "壹票通 "制度和批發臺賬制度。由核查人員填寫《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必須由兩名核查人員簽字確認。

(六)《食品流通許可證》

《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經營場所、許可範圍、主體類別、負責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七)食品流通許可證變更申請

食品經營者變更名稱、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的,應當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經營者填寫的《食品流通許可證變更登記申請書》;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

3、《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許可證》正本;

3、名稱變更後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或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等;

4、負責人變更提交負責人身份證明,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需提交其任命文件;

5、經營場所變更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場所名稱、門牌號碼變更證明或新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新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同時進行現場核查,填寫《食品流通許可證現場核查登記表》。

(八)特別說明:

1、申請人問題

新辦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證申請人;已具備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該企業為許可證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證申請人;個體新申請或個人申請許可證的,該企業為許可證申請人。申請人;個人申請或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業主為許可證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蓋章。

二、食品市場巡查監管情況

(壹)證照是否齊全;是否人證相符;是否有責任人。(二)證照是否在期限內。 (三)證照是否懸掛上墻。(四)證照是否通過證照年檢。(五)證照經營範圍是否與實際經營情況相符。

(八)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 (九)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註的條件貯存食品。

(十)預包裝食品標識標註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

(十壹)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容器、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和聯系方式。

(十二)進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十三)食品商標是否侵權和違法使用。

(十四)食品廣告是否存在違法和虛假內容。 (十五)食品裝潢是否仿冒或類似仿冒。

(十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櫃臺出租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義務,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入市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等信息狀況;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櫃臺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有關情況。有關情況報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七)索證索票是否齊全。 (十八)是否實行進銷貨臺帳制度。

(十九)臺帳記錄是否齊全。 (二十)食品是否與地面間隔10厘米。

(二十壹)食品、非食品、熟食、生食、散裝食品是否分櫃、分區經營。

(二十二)商品陳列是否整齊,衛生條件是否達標。 (二十三)是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

(二十四)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賬是否按照要求進行裝訂。 (二十五)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在具體工作中索證索票要求做到 "四個統壹"、"兩個壹致 "即:食品經營戶索證索票裝訂統壹、食品經營戶索證索票裝訂統壹、食品經營戶進貨臺賬統壹、食品經營戶自律制度統壹

食品經營者保存記錄不得少於2年。

三、關於食品添加劑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品種、使用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生產的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第四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內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國家標準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用量和包裝方式。)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簽上註明 "食品添加劑 "字樣。第四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應當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晰、明顯、易辨認。與標簽和說明書內容不符的食品添加劑不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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