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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案例》:重大煙花爆竹爆炸事故

壹、事故經過

 某年甲省發生壹起重大爆炸事故後,乙省某市公安局根據省政府、公安廳部署,再次組織開展了危爆物品的專項清理整頓行動,並會同某縣公安局於當年7月19日查封了黃某開辦的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廠點。

 黃某在丙省接到乙省陰某、穆某(乙省人,黃、陰雇用的會計)電話通知後,於7月28日趕回乙省。7月31日上午,黃某通過乙省某市貨運信息中心雇用該市水利局的平頭解放牌貨車(該車主要是為運送寶馬牌轎車去廣州修理,替黃某運貨是順道搭貨),以2 500元的價格將貨物運到丙省。7月31日15時裝貨,所裝貨物中有煙花爆竹藥料硝酸鉀、氯酸鉀約300 kg,硫磺1袋約50 kg,亮珠和混合藥等約300 kg.另外還有2袋已裝藥的10~13cm的高空禮花彈,以及裝擦炮的紙盒、煙花空紙筒、包裝紙、8令油蠟紙等物,***約1.5 t.寶馬牌轎車裝在貨車車廂後部,煙花爆竹藥料裝在車廂前部;為防雨防震和偽裝,在車廂前部墊了兩層紙箱板後,擺放了袋裝的煙花爆竹藥料和成品,然後放煙花空紙筒、包裝紙等並蓋了篷布。對於黃某在7月31日將查封的煙花爆竹藥料裝車,以及在8月1日起運時,陰曾兩次到現場.對此既沒有制止,事後也沒有報告,並且與穆在黃運費不足,司機不予承運時,分別以口頭和書面形式向承運車主作了擔保。8月1日18:00,黃某乘雇用的解放牌貨車(同車***4人)啟程後,車經110國道到北京後,上107國道,途經河北、河南等多省到達丙省。8月 3日,車經河南確山、湖北武漢、湖南嶽陽等地時均遇到降雨,遇雨累計達20余小時。8月4日上午09:00到達丙省某縣,停在該縣黃某家門口。中午11: 30分開始卸貨,黃某將約300 kg的亮珠、混合藥、硫磺和部分包裝材料直接卸到自用的北京凱特牌小貨車上,並加蓋了篷布,將該車開到黃某家門前方 6.8 m處,另將硝酸鉀、氯酸鉀、2袋禮花彈和其他幾袋原材料卸到黃家的1層通道裏。12:40,解放牌貨車離開黃某家。14:45,凱特牌小貨車上發生爆炸,又引發了堆放在通道裏的藥料爆炸。在小貨車爆炸點東向約130 m、南向約100 m西向約80m、北向約70m的範圍內,房屋和玻璃窗均不同程度地被損壞。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黃某從乙省某市非法運回的亮珠等煙花爆竹藥料長時間在雨中吸濕、受潮,產生化學反應,不斷積累產生的熱量,加之中午太陽直曬的溫度較高,達到亮珠著火點,從而引發爆炸。

 2.間接原因

 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不到位。從調查情況看,黃某之所以能夠長期在乙省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充分反映了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不嚴、執法不到位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該縣政府批復同意縣供銷社申請建廠的立項報告比較草率,雖然批文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但黃卻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即組織非法生產活動。該生產廠被整頓查封時,副縣長趙某等個別領導曾以縣政府已批準為由進行幹預,甚至讓有關部門采取“先上車、後買票”,邊申報、邊生產的做法,這對黃從事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起到了保護作用,幹擾了有關部門的正常執法,這是黃非法開辦生產廠屢次被查封但仍沒有被徹底取締的重要原因。

 (2)供銷社以引進技術、人才、資金的名義申請建廠,而實際上是與既無技術又無資金的黃某個人聯營辦廠。

 (3)縣政府及公安、技術監督、勞動安全等部門對屢次檢查、整頓和查封工作,落實不到位。在黃某、陰某自1998年開始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期間,縣政府辦公室2次、公安機關5次、技術監督部門1次、勞動安全部門3次對該廠進行檢查或查封,但都沒有徹底關閉,特別是當年7月19日,市縣公安機關再次查封該廠後,陰某以封存的煙花及藥料與民工住房只壹墻之隔不安全為由要求倒庫,經市、縣公安局批準,7月24日,在該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劉某、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爆炸物品專管民警李某的監督下倒庫,劉、李兩人未等倒完庫便離去,倒庫後未再貼封條。7月26日,縣公安局作出了徹底取締該廠點,收繳銷毀其所有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的處理決定,於7月28日印出決定,但劉某因忙於縣交易會的保衛工作而未將處理決定及時送達,致使取締、銷毀的措施未能及時落實。

 (4)工商部門放棄管理,稅務部門只收稅、不管理。對黃某、陰某長期違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雖多次檢查,但檢查都流於形式。1995年以來,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對其營業執照既未年檢,也沒有及時吊銷,實際上是放棄了管理。黃某開辦的廠雖然是非法的,但1995年縣國稅局收取了該廠增值稅1500元,地稅局也向該廠發出了征稅通知,均未幹預其非法生產經營活動。

 三、事故責任劃分和處理

 (1)黃某,違反國家及有關部門規定,從事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活動。其生產窩點被查封後,未經公安部門許可擅自將被查封的煙花爆竹原材料及部分成品非法運回丙省家中,並在人口稠密區卸裝轉運,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情節特別嚴重,損失巨大。鑒於黃某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責任。

 (2)陰某,中******員,乙省某市公安局禁毒緝私大隊負責人。他身為公安民警,長期違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在任該縣治安股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索要並竊取大量爆炸物品運輸證,陰為黃某提供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場所,執法犯法。在黃某將被查封的煙花爆竹及產品非法裝車外運時,在現場的陰某不但不制止、不報告,反而為黃口頭擔保,使非法運輸得以成行。建議給陰某開除公職、開除 ***籍,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穆某,中******員,該縣醫藥公司離崗人員。穆某為陰某、黃某所雇用,從××年開始參與陰、黃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活動。在黃某將被查封的煙花爆竹及產品非法裝車外運時,穆不但不制止、不報告,反而借給黃運費,同時為黃提供擔保,使非法運輸得以成行。事故發生後,穆受陰指使,通知其他涉案人員躲避公安機關的追查,夥同陰某司機轉移非法經營的票據。建議給予穆某開除***籍,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吳某,中******員,該縣供銷社副主任(主持工作)。他以引進資金和技術的名義,給縣政府打報告要求與黃合辦煙花爆竹廠。該報告嚴重失實,騙取了縣政府的批準。在因建廠不符合規定,公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他支持黃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在公安機關查封該廠時,他多次出面疏通,成為黃非法生產的靠山。建議給吳某行政撤職、留***察看1年處分。

 (5)劉某,中******員,該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他明知陰、黃長期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但壹直沒有采取斷然措施,監督不力。在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點被市公安局查封後的啟封倒庫工作中,監督工作失職,對縣公安局取締該點的處理決定未及時送達。建議給劉某行政撤職、留***察看1年處分,並調離公安機關。

 (6)李某,中******員,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危爆物品專管民警。李多次給陰某開具空白爆炸物品準運證,為陰非法生產經營提供方便,所負責的危爆物品管理工作混亂。黃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點被市公安局查封後,李某在監督倒庫工作中失職。建議給李某行政降級、留***察看1年處分,並調離公安機關。

 (7)雲某,中******員,縣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長。他對所分管的治安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裏,明知陰某、黃某等人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雖然查過,但壹直未采取堅決取締的措施;對縣公安局的強制銷毀決定未能得到落實負有監督不到位的責任。建議給雲某行政記大過、***內嚴重警告處分。

 (8)張某,中******員,縣公安局局長。縣公安大隊幾次查封黃某的非法煙花爆竹生產點,但局裏都沒有提出處理意見,更沒有采取果斷措施。雖然縣公安局7月份做出了強制銷毀決定,但由於下屬工作不落實而未得到執行,作為局長負有監督和領導不力的責任。建議給張某行政記過、***內警告處分。

 (9)趙某,中*** ***員,縣人民政府分管公安政法的副縣長。在黃未取得有關部門許可手續時,趙某對黃某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不但不制止,反而幹擾公安及技術監督部門對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窩點的查封,多次給市公安局打電話為非法生產窩點求情,使有關部門無法正常行使監督職能,起到庇護非法生產的作用。建議給趙某行政記大過、 ***內嚴重警告處分。

 (10)郭某,中******員,縣人民政府分管工業的副縣長。他將縣供銷社關於聯營建廠的報告提交縣長辦公會前,未經認真分析和調查,使嚴重失實的報告被“原則同意”,在簽署批準文件後,又未對開辦煙花爆竹廠的情況做進壹步了解,致使黃某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更加猖獗。建議給郭某行政警告處分。

 (11)崔某,中******員,縣工商局局長。縣工商局對發給鄭某(陰某之弟)的營業執照不審核、不年檢,對煙花爆竹非法生產點不監督檢查,對過期未檢的營業執照不收回。對工商局監督管理不到位,作為局長應負領導責任。建議給崔某行政警告處分。

 此外,建議責成當地縣政府、縣技術監督局、縣勞動局和稅務部門向乙省人民政府和市行政公署就此事故做出深刻檢查,市行政公署對與事故有關的其他責任人員做出進壹步處理。

 在這起爆炸事故後,丙省黃某所在縣政府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進行清理整頓取得了壹些成績。但通過該事故反映出該縣政府宣傳安全知識、提高民眾對煙花爆竹危險性的認識方面還有差距,對在外地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個體人員回遷故鄉,缺乏預測和防範措施。建議責成丙省某縣政府向丙省人民政府和所屬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以進壹步改進工作。事故調查組在調查取證工作中,沒有發現丙省的國家公務人員在此事故中有違紀違規行為。

 四、事故教訓和整改措施

 這起事故暴露了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教訓慘重而深刻。

 1.安全管理有死角

 2000年以來,全國對煙花爆竹進行了專項清理整頓工作。但是,壹些地區的安全工作仍有死角,中央的要求沒有真正得到落實,其原因是:壹些地區的領導在思想認識上沒有把安全生產提到應有的高度,更沒有認真研究如何落實中央的要求,而習慣於用文件傳達文件、用會議傳達會議,工作不落實、留有死角、作風飄浮,檢查走過場等。

 整改措施:要求各級幹部必須按照江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以社會安定為重,切實抓好安全生產,要改進工作作風,狠抓落實工作、在全面實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的基礎上,推行檢查責任制。要實行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把安全生產工作與幹部的政績考核和經濟利益掛鉤,從組織上形成安全生產的保障機制。各地要認真落實上級的要求,不能打折扣。

 2.執法不到位

 有關執法部門對黃某在乙省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問題,壹直沒有采取果斷措施,檢查走過場;對違規配方、裝藥量和尺寸超標準等現象無人過問,對此,許多花炮廠均未受到有效監管;對私自裝運被查封的危險煙花爆竹藥料無人阻攔等。有關職能部門監督管理不嚴,執法管理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這是此起事故的又壹個沈痛教訓。

 整改措施:要全方位、全過程地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以煙花爆竹為例,從建廠*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條件、藥料配方是否符合國家安全規定、藥料交易市場、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操作規程、產品質量檢驗、原材料和產品的儲存、藥物和產品的運輸、產品的銷售,以及消費者如何安全使用,都應由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嚴加管理,做到職責分明、互相配合,嚴防互相推諉。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誰*誰管理、誰負責安全,實行重大事故追究制度。只有管理到位,隱患才會逐步減少到最低限度。

 3.安全意識差

 壹些傳統危險產品產區的群眾對危險物品熟視無睹,對事故隱患麻木不仁,安全意識差,這是此起事故血的教訓之壹。黃某在乙省的煙花爆竹廠藥料和半成品在清理整頓中被封存,某月某日下午裝貨,以及某月某日上午在丙省卸貨,並滯留了3個多小時,當地均有人看到,但啟運和到達地都無人制止,也無人舉報。

 整改措施:要加大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力度,宣傳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知識和法規知識,在社會上形成人人關心安全的濃厚氛圍,特別是在煙花爆竹的主產區,要深人宣傳並普及有關安全知識,用事故案例教育群眾,發動群眾舉報各類事故隱患。增強全民安全意識,做到防患於未然。

 4.腐敗因素

 黃某在乙省的煙花爆竹廠,雖多次被有關部門查封,但生產經營依舊,這與公安等部門個別人利用職權參與生產經營的腐敗行為有關。這種執法犯法的問題,特別應當引起我們的註意。

 整改措施:對執法部門的人員加強反腐倡廉的教育,嚴肅***紀、政紀,及時清除腐敗分子,依法嚴懲腐敗,尤其是執法犯法造成重大事故的有關責任人。

 5.缺乏技術且存有僥幸心理

 黃某並未經過專門技術培訓,不掌握煙花爆竹的技術知識,但又未聘用科技人員,生產煙花爆竹僅靠傳抄的不正規配方,憑經驗進行生產。從事故發生的情況看,他對亮珠、混合藥吸濕發熱引爆的科學原理不甚了解,存在著盲目性或僥幸心理。這是此起事故又壹血的教訓。

 整改措施:加強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各環節的技術培訓,掃除科盲。凡開辦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的法人和管理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及考核發證,堅持持證上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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