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暫時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海關法的規定,自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逾期未復運出境的,報關員應當向海關辦理正式進口和納稅手續。但因故需要延長在華服務期限的單位,應在臨時進口期限屆滿前向海關提出申請,經審批後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期滿後,除非經海關總署特批,否則不予延期。
(三)暫時進口貨物進境時,報關員應當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壹式三份(其中壹份經海關簽註後由發貨人留存),持進口貨物清單和國務院主管部、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局級以上機關的批準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報。對於需要運輸至境內其他通關地點辦理海關手續的暫時進口貨物,報關人應當按照轉關運輸海關監管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四)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出口貨物,報關人應當繳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海關認可的書面擔保。暫時進口貨物在到期日復運出境時,經海關認定為原進口貨物的,退還已繳納的保證金或者取消提交的書面擔保。
(五)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口貨物,必須滿足境外所有權和原復出口兩個基本條件,且只能用於報關用途。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出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期滿未復運出境,也未辦理正式進口手續的,海關按海關規定處罰。
經海關延期告知批準暫時進出口的下列貨物,納稅義務人在暫時進出口時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時免繳關稅,並應當自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壹)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和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演出、比賽用品;
(三)用於新聞報道或者拍攝電影、電視節目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科研、教學和醫療活動中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五)本款第(壹)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車輛和專用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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