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局的職能:
1.起草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
2、組織制定和實施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組織制定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制定和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計劃;
4.組織制定城鄉統壹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
5.組織制定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醫保支付醫療服務價格的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6.制定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采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臺建設;
7.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險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醫療服務行為和納入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險領域違法行為;
8、負責醫療保障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分布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並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