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處方
主要是指藥典、部頒標準和地方標準收載的處方。它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在制造或醫師開寫法定制劑時,均需遵照其規定。
2.醫師處方
醫師處方是醫師對個別病人用藥的書面文件。處方除了作為發給病人藥劑的書面文件外,還具有法律上、技術上和經濟上的意義。由處方而造成的醫療事故,醫師或藥劑人員均負有法律責任。處方的技術意義,在於它寫明了藥物名稱、數量、劑型及用法用量等,保證了藥劑的規格和安全有效。從經濟觀點來看,按照處方檢查和統計藥品的消耗量及經濟價值,尤其是貴重藥品、毒藥和麻醉藥品,供作報銷、采購、預算、生產投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據。
3.處方審核結果分類
處方審核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壹)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壹致 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後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早產兒、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體重或日、月齡的;
5.化學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 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5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註明理由的;
13.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包括處方顏色、用量、證明文件等);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註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6.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7.重復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藥;
2.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壹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機制相同藥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