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鉛酸電池、鋰電池等輸出功率的四輪純電動乘用車。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生產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運輸、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電動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電動車必須是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內的車輛生產企業;具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具有生產觀光車、警用巡洋艦等特種設備的生產許可資質;通過第三方認證,有保證產品質量的質量管理體系;其產品由市級以上檢測機構檢測,產品標準由市級以上質檢部門備案。市級及以上質檢部門備案;具有3年以上相關產品生產經驗。
第六條 生產電動車應當符合下列主要技術參數:
(壹)外形尺寸≤4600mm×1710mm×1800mm;
(二)滿電行駛裏程≥70km;
(三)百公裏耗電量≤20kw-h;
(四)側傾穩定角度≥35°;
(五)最大爬坡能力≥20%;
(六)最小離地間隙≥120mm;
(七)45km/h≤最高設計車速≤70km/h車型在制動初速度為35km/h時,滿載試驗制動距離≤9m,空載試驗制動距離≤8m;
(八) )最小轉彎半徑≥6m;
(九)最高車速不超過70km/h;
(十)帶總功率控制開關。
第七條 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改進生產和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
第八條 電動車經營單位應當為每輛電動車的銷售建立檔案,落實質量信息反饋和售後服務制度。
第九條 電動車經營單位應當回收廢舊電池。
第十條 電動車參照機動車管理,實行登記備案制度。電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證。
第十壹條 電動車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取得檢驗合格標誌,註冊登記時免予安全技術檢驗。電動車檢驗合格證、購車發票應當規範、樣式齊全。
第十二條 電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號碼牌式樣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標準式樣制作。電動車號牌底色為綠色,加 "電動 "字樣。電動車登記上牌,按照國家有關號牌收費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駕駛電動車參照《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應當取得不低於C3(含C3)級別的駕駛證。
第十四條 電動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
第十五條 電動車限行壹級(含壹級)以下高速公路(含城市道路)的機動車道。
第十六條 電動車的道路交通管理參照機動車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電動車報廢期限為8年或行駛20萬公裏,報廢手續參照國家車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駕駛懸掛本市號牌的電動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免交過橋費。
第十九條在國家、省尚未出臺電動車管理政策和標準的情況下,我市電動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待國家、省有關政策和標準公布後,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工業電動車管理辦法 通知
會計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區別如下:
1,不同的處理方法
會計代理機構應按年計算,按月或季度預繳。每月月底,企業應將成本和稅金科目的月末余額轉入?今年盈利?借記該賬戶,並將收益賬戶的余額轉入?今年盈利?賬戶的貸方。
然後計算?今年盈利?當前期間帳戶的借方和貸方金額之間的差額。貸方余額是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即稅前會計利潤,借方余額是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