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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藥品

簡述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藥品

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保健藥品;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這八類藥品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

《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被藥品監管部門撤銷、吊銷或者註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被有關部門列入負面清單;綜合考慮臨床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為風險大於收益;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進入《藥品目錄》;國家規定的應當直接調出的其他情形,有任何壹種情況,經專家評審後,直接調出《藥品目錄》。

《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在同治療領域中,價格或費用明顯偏高且沒有合理理由;臨床價值不確切,可以被更好替代;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等條件,符合情況之壹的,經專家評審等規定程序後,可以調出《藥品目錄》。

參保人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符合以疾病診斷或治療為目的;診斷、治療與病情相符,符合藥品法定適應癥及醫保限定支付範圍;由符合規定的定點醫藥機構提供,急救、搶救的除外;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費用,應當憑醫生處方或住院醫囑;按規定程序經過藥師或執業藥師的審查,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參保人使用“甲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及分擔辦法支付;使用“乙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先由參保人自付壹定比例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分擔辦法支付。“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級或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年調整壹次。

法律依據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保障參保人員合理的用藥需求;堅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用藥保障水平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分級管理,明確各層級職責和權限;堅持專家評審,適應臨床技術進步,實現科學、規範、精細、動態管理;堅持中西藥並重,充分發揮中藥和西藥各自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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