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第九條 推進醫藥分開,積極探索多種有效途徑,逐步改革以藥養醫機制。通過實行藥品購銷差別加成、設立藥事服務費等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同時采取適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 年)》第十八條推進公立醫院補償機制改革。逐步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財政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財政補助兩個渠道。政府負責公立醫院基本建設和大型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政策性虧損補償等。對公立醫院承擔的公共**** 衛生任務給予專項補助,保障急救、援外、支農、支邊等公共**** 服務政府專項經費,對中醫醫院(民族醫院)、傳染病醫院、職業病防治醫院、中醫醫院(民族醫院)、傳染病醫院、職業病防治醫院、精神病醫院、婦產醫院、兒童醫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傾斜。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建設規模、標準和借貸行為。推進醫藥分開,逐步取消藥品加成,不得接受藥品打折。通過增加藥事服務費、調整部分技術服務費、增加政府投入等方式解決醫院減收或虧損問題。將藥事服務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積極探索醫藥分開的各種有效途徑。適當提高醫療技術服務價格,降低藥品、醫用耗材和大型設備檢查價格。定期開展醫療服務成本核算,科學評價醫療服務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