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藥品生產活動的條件
1、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2、有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3、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4、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綜上所述,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藥品管理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