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證
即用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內容表達案件事實的人的思想或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電、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即用物體、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形狀、特征、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現場遺留的交通工具、物品、痕跡等。
3、視聽
即通過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和數據轉化為各種物理信號記錄在載體上,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錄音錄像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壹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以與其精神健康狀況和心理成熟程度相適應的方式作證。
5、當事人陳述
即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
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使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七、調查筆錄、現場筆錄
調查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對象進行的勘驗、檢查、測量、繪圖、拍照等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及其處理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
擴展資料:
由行政訴訟的性質決定,其證據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行政訴訟證據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2)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自始至終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
(3)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4)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但沒有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
百度百科-行政訴訟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