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背景
根據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江蘇省醫保局 江蘇省衛健委《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蘇醫保發〔2021〕40號)精神以及全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要求,為落實好我省參保人員使用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的醫療保障待遇享受,規範國談藥“雙通道”管理及單獨支付藥品使用經辦工作,制定了《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及單獨支付藥品經辦規程(試行)》,全省統壹執行。
二、主要特點
1、堅持以參保患者為中心。《經辦規程》以便民利民為原則,根據全省統壹的公***服務事項以及“四最”要求提供醫保便捷服務,在經辦服務管理上推行“雙通道”管理藥品“壹站式”結算,實現讓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充分保障廣大參保患者國談藥醫保待遇享受,提升獲得感和滿意度。
2、強調統壹規範。根據國家局“雙通道”和省局實施意見的精神,在“雙通道”管理藥品及單獨支付藥品的辦理流程、“三定”管理、實名制管理、異地就醫使用結算、監督管理等內容上都進行了統壹規範,提出了全省統壹管理的要求。
3、註重提升服務效能。實施國談藥定點醫藥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定點責任醫師“三定”管理,省局制定統壹的國談藥定點醫藥機構基本條件、遴選程序,進壹步明確具體定點流程和職責義務。對單獨支付藥品實名制管理提出具體要求,就實名制管理需要采集的信息以及信息傳輸進行了明確。
4、加強監管考核。對國談藥定點醫藥機構為參保患者提供就醫治療、供藥保障等服務進行協議管理,通過利用醫保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全流程監管、明確違約違規行為及處理方式、加強日常分析監測等多種方式,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平穩運行。
三、主要內容
《經辦規程》***有總則、三定管理、辦理流程、監督管理、附則等5個章節17條,主要涵蓋了《經辦規程》制定的政策依據和目的、省市醫保部門職責權限、“雙通道”管理及單獨支付藥品“三定管理”的內涵、國談藥定點醫療機構、國談藥定點零售藥店、國談藥醫保責任醫師的職責義務、參保人使用雙通道”管理及單獨支付藥品的辦理流程、國談藥定點醫藥機構的選擇、異地就醫使用結算、國談藥定點醫藥機構和國談藥醫保責任醫師的違約行為及處理方式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