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買賣毒品的量刑標準:
1.刑事違法與其行政違法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須違反相關的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就沒有刑事違法。
2.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對於明知是違法行為而從事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3.只有犯罪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情節是否嚴重,應從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所得,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行政處罰後是否仍拒不悔改等方面來認定。
二、市場經濟不僅是自由經濟,也是法治經濟。判斷非法經營罪,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非法經營的違法性必須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非法經營的違法性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本“國家規定”是指違反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非法經營罪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關於商品專賣或者其他法律法規限制銷售的規定,以及國家關於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等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許可和批準的規定,所以不等於違反壹般的經營法律法規。無證經營或者超範圍經營本身並不違法。只有無證經營或者超出經營範圍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經營,才是刑法意義上的違法。比如營業執照上沒有經營煙草的內容,但是如果超範圍經營,就是非法經營,因為煙草是專營項目。但不需要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的,超範圍經營,或者壟斷、限制銷售商品的,不違法。
2.其他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規定認定。
根據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處罰”的基本原則,對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規定進行,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應當以“禁止適用溯及力”原則加以限制,否則就會隨意擴大非法經營罪的範圍。
3、2065 438+200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兩種犯罪形式:
第十壹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提供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和其他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自設立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買賣毒品罪的量刑標準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