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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2002年------2010年司法考試民法部分的案例分析題。不勝感激~~

2010年司法考試真題:

案情 甲公司委派業務員張某去乙公司采購大蒜,張某持蓋章空白合同書以及采購大蒜授權委托書前往。

甲、乙公司於2010年3月1日簽訂大蒜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後即視為完成交付。大蒜總價款為100萬元,貨交丙公司後甲公司付50萬元貨款,貨到甲公司後再付清余款50萬元。雙方還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萬元貨款中包含定金20萬元,如任何壹方違約,需向守約方賠付違約金30萬元。

張某發現乙公司尚有部分綠豆要出售,認為時值綠豆銷售旺季,遂於2010年3月1日擅自決定與乙公司再簽訂壹份綠豆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仍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丙公司後即視為完成交付。其他條款與大蒜買賣合同的約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給丙公司,甲公司將50萬元大蒜貨款和50萬元綠豆貨款匯付給乙公司。按照托運合同,丙公司應在十天內將大蒜和綠豆運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簽訂以120萬元價格轉賣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價格大漲,甲公司又以150萬元價格將大蒜賣給戊公司,並指示丙公司將大蒜運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運送大蒜過程中,因山洪暴發大蒜全部毀損。戊公司因未收到貨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貨款拒絕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萬元。

後綠豆行情暴漲,丙公司以自己名義按130萬元價格將綠豆轉賣給不知情的己公司,並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貨款。甲公司得知後,拒絕追認丙公司行為,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

問題

1.大蒜運至丙公司時,所有權歸誰?為什麽?

2.甲公司與丁、戊公司簽定的轉賣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麽?

3.大蒜在運往戊公司途中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為什麽?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支付尾款?為什麽?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時要求甲公司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為什麽?

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麽?

7.丙公司將綠豆轉賣給己公司的行為法律效力如何?為什麽?

8.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為什麽?

參考答案:

1.甲公司。因為大蒜是動產,除合同有特別約定外,以交付作為其所有權轉移的標誌。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大蒜交給丙公司時視為完成交付,故此時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權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權,享有處分權,出賣人就同壹標的物訂立的多重買賣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間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擔。在途貨物的買賣,自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故大蒜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戊公司承擔。

4.不能。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購銷合同的當事人,甲公司不能因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購銷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乙公司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為甲公司通過向乙公司支付50萬元綠豆貨款的行為,表示其已對張某無權代理行為進行了追認。

7.無效。丙公司的轉賣行為屬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行為,因為甲公司拒絕追認丙公司行為。

8.無權。因為己公司構成善意取得。

案情:王某與甲公司於2004年2月簽訂合同,約定王某以40萬元向甲公司購買1輛客車,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支付30萬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並約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該車所有權仍屬甲公司。王某未經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後購買,房產證登記所有人為王某)向乙銀行抵押借款30萬元,並辦理了抵押登記。王某將30萬元借款支付給甲公司後購回客車。王某請張某負責跟車經營,並商定張某按年終純收人的5%提成,經營中發生的壹切風險責任由王某承擔。

2005年6月,該車營運途中和壹貨車相撞,車內乘客李某受重傷,經救治無效死亡。客車因嚴重受損被送往丁廠修理,需付費3萬元。經有關部門認定,貨車駕駛員唐某違章駕駛,應對該交通事故負全責。後王某以事故責任在貨車方為由拒付修理費,丁廠則拒絕交車。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還,乙銀行申請法院對該客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並請求對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權。

問題:

1.王某和張某之間是否成立合夥關系?為什麽?

2.乙銀行能否對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權?為什麽?

3.丁廠拒絕交車是否合法?為什麽?

4.王某應否對李某的繼承人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為什麽?

5.法院對客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是否合法?為什麽?

6.唐某應否承擔刑事責任?為什麽?

壹、1.

答案不成立合夥關系,因王某聘請張某屬於雇傭關系,張某既未出資,也不承擔風險,不符合合夥關系的特征。

考點合夥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詳解《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同勞動。在本案中,王某請張某負責跟車經營,並商定張某按年終純收入的5%提成,經營中發生的壹切風險責任由王某承擔。“很顯然,張某未提供資金、實物等出資,也不承擔風險。所以,王張二人之間未形成合夥關系。

2.

答案不能,因為該住房屬於王某夫妻***同財產,未經***有權人其妻的同意進行抵押,該抵押無效。

考點抵押權的設定

詳解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標的物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對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本案中,“王某未經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後購買,房產證登記所有人為王某)向乙銀行抵押借款30萬元,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夫妻對***同所有的時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再根據《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的規定,***同***有人以其***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因此本題中,該抵押行為。無效。

3.

答案合法,因為丁廠作為承攬人可行使留置權或同時履行抗辯權。

考點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詳解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依據《擔保法》第84條的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本案中,王某請丁廠修理汽車,兩者形成承攬合同法律關系。其根據在於我國《合同法》第251條明確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又根據上述擔保法的規定,丁廠拒絕交車的行為是合法的,因為其享有留置權。所以,“王某以事故責任在貨車方為由拒付修理費”,丁廠因享有留置權得拒絕交車。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壹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壹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王某與丁廠之間為雙務合同,交付修理好的車輛與支付修理費構成對待義務且履行義務沒有先後。丁廠有權在王某支付修理費以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交車。

4.

答案應當,因為王某與李某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王某應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對李某的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考點承運人責任

詳解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合同法》的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李某與王某之間形成了運輸合同法律關系,王某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李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且李某的死亡依據案情顯然不是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鑒於李某已經死亡,王某應對李某的繼承人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因當事人壹方違約行為,侵害時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受害方也可對王某提起侵權之訴。

5.

答案合法,因該客車所有權雖然屬於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價款對該車享有壹定的權益,該車屬於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考點財產保全

詳解《民事訴訟法》第93條明確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在本案中,王某與甲公司約定:“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該車所有權仍屬甲公司”:但是,王某支付了大部分價款時該車享有壹定的權益,該車屬於與案件有關的財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的規定,法院所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是合法的。

6.

答案唐某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唐某違章駕駛,造成l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構成交通肇事罪。

考點交通肇事罪

詳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l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在本案中,貨車駕駛員唐某違章駕駛,造成死亡壹人的交通事故,並且其應對此事故負全責。所以。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案情:王某與張某育有二子,長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並於1995年生有壹子王小甲。王甲於1999年5月遇車禍身亡。王某於2000年10月病故,留有與張某婚後修建的面積相同的房屋6間。王某過世後張某隨兒媳李某生活,該6間房屋暫時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與曹某簽訂售房協議,以12萬元的價格將該6間房屋賣給曹某。張某和李某知悉後表示異議,後因王乙答應取得售房款後在所有繼承人間合理分配,張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與曹某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曹某當即支付購房款5萬元,並答應6個月後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後,又與朱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約定以1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朱某。在雙方正式辦理過戶登記及付款前,曹某又與錢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以18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錢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2001年5月,曹某應向王乙支付7萬元的購房余款時,曹某因生意虧損,已無支付能力。但曹某有壹筆可向趙某主張的到期貨款5萬元,因曹某與趙某系親威,曹某書面表示不再要求趙某支付該貨款。另查明,曹某曾於2001年4月外出時遭遇車禍受傷,肇事司機孫某系曹某好友,曹某壹直未向孫某提出車禍損害的賠償請求。

問題:

1.王某過世後留下的6間房屋應由哪些人分配?各自應分得多少?為什麽?

2.王乙與曹某簽訂的售房協議是否有效?為什麽?

3.曹某與朱某、錢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與曹某簽訂的合同,取得該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麽?

5.如王乙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曹某放棄要求趙某支付貨款的行為,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麽?

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請求孫某支付車禍致人損害的賠償金,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麽?

答案:

1. 張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張某分得4間,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間。因該6間房系王某與張某的***同財產,王某死後,張某應獲得其中的3間,余下3間房在第壹順序繼承人間平均分配。第壹順序的繼承人有張某、王乙,因王甲先於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繼承權。故余下3間房中張某、王乙、王小甲應各分得1間。

2. 有效。該6間房雖屬***有財產,但轉讓協議已經其他***有人張某及王小甲的監護人李某同意。

3. 曹某與朱某簽訂的協議有效。曹某與錢某簽訂的協議亦有效。

4. 不能。因曹某已與錢某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錢某已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擔違約責任。

5. 能。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的行為。

6. 不能。因該賠償金是專屬於曹某自身的債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權。

解析:

1、《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6間房屋作為王某和張某的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張某獲得3間,另3間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第壹順序繼承人包括張某、王乙,王小甲作為代位繼承人享有法定繼承權。王甲的妻子李某不是第壹順序繼承人。

2、《民通意見》89條 ***同***有人對***有財產享有***同的權利,承擔***同義務。在***同***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有人擅自處分***有財產的,壹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有財產的人賠償。

3、曹某與朱某、錢某簽定的房屋轉讓協議屬於壹物二賣的情況。在壹物二賣的情況中,兩個合同都是有效的。債務人向其中的壹個債權人履行了合同義務,則該債權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另壹個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4、房屋所有權根據登記發生變動,登記時房屋所有權轉移的要件。本題中盡管存在著兩個有效的合同關系,但是曹某將房屋變更登記為錢某,則錢某取得房屋所有權,朱某不能向錢某要求返還房屋,也不能要求曹某轉移房屋所有權,而只能要求曹某承擔違約責任。

5、《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6、《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行使的要件包括:(壹)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本題12分)

案情:大興公司與全宇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由大興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購500臺彩電,並預先支付購買彩電的費用50萬元。全宇公司經考察發現甲市W區的天鵝公司有壹批質優價廉的名牌彩電,遂以自己的名義與天鵝公司簽訂了壹份彩電購買合同,雙方約定:全宇公司從天鵝公司購進500臺彩電,總價款130萬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萬元定金;天鵝公司采取送貨方式,將全部彩電運至乙市S區,貨到驗收後壹周內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項。天鵝公司在發貨時,工作人員誤發成505臺。在運輸途中,由於被壹車追尾,20臺彩電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壞。全宇公司在S區合同約定地點接收了505臺彩電,當即對發生損壞的20臺彩電提出了質量異議,並將全部彩電交付大興公司。由於彩電滯銷,大興公司壹直拒付貨款,致全宇公司壹直無法向天鵝公司支付貨款。交貨2個星期後,全宇公司向天鵝公司披露了是受大興公司委托代為購買彩電的情況。

問題:

1.天鵝公司事先並不知曉全宇公司系受大興公司委托購買彩電,知悉這壹情況後,天鵝公司能否要求大興公司支付貨款?為什麽?

2.全宇公司與天鵝公司訂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麽?

3.大興公司多收的5臺彩電應如何處理?為什麽?

4.如追尾的肇事車輛逃逸,20臺受損彩電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麽?

5.如天鵝公司以全宇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後,在訴訟過程中,天鵝公司認為要求大興公司支付貨款更為有利,能否改為主張由大興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為什麽?

答案:

1.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後,第三人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

2. 部分無效。因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超出部分無效。

3. 應返還給天鵝公司。屬於不當得利。

4. 應由天鵝公司承擔。標的物交付前發生的損失應由出賣人承擔。

5. 不能。因為第三人選定了相對人後,不能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解析:

1、《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2、《擔保法》第九十壹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3、《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4、《合同法》第壹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三、(本題16分)

案情:甲公司與龍某簽訂壹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各出資200萬元,設立乙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龍某以現金和專利技術出資(雙方出資物已經驗資);龍某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公司虧損按出資比例分擔。雙方擬定的公司章程未對如何承擔公司虧損作出規定,其他內容與投資合同內容壹致。乙公司經工商登記後,在甲公司用以出資的土地上生產經營,但甲公司未將土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甲公司以自己名義用上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擔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龍某書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決乙公司償還丙銀行上述貨款本息***240萬元,並判決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乙公司已資不抵債,凈虧損180萬元。另查明,龍某在公司成立後將120萬元註冊資金轉出,替朋友償還債務。

基於上述情況,丙銀行在執行過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龍某對乙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甲公司認為,自己為擔保行為時,土地屬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為應無效,且甲公司已於貨款後1個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對240萬元貸款本息不應承擔責任;另外乙公司註冊資金中的120萬元被龍某占用,龍某應退出120萬元的壹半給甲公司。龍某則認為,乙公司成立時甲公司投資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無效,乙公司的虧損應由甲公司按投資合同約定承擔壹半。

問題:

1.甲公司的抵押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麽?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為什麽?

3.甲公司認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張能否成立?為什麽?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龍某退還其占用的120萬元中的60萬元?為什麽?

5.甲公司應否承擔乙公司虧損的壹半?為什麽?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龍某對丙銀行的債務各應如何承擔責任?

答案:

1. 有效。因甲公司為抵押行為時,抵押物並未轉移,甲公司對該土地仍有支配權。

2. 有效。公司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股東出資不到位不影響公司成立的效力。

3. 不能。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投資

4. 不能。龍某占用的是公司資金,龍某僅對乙公司有返還義務,對甲公司無返還義務。

5. 不應承擔。公司成立後,股東之投資協議不能對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繳納出資的義務,而無直接分擔公司虧損的義務。

6. 乙公司應當以其全部資產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甲公司應當在200萬元的出資範圍內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龍某應當在120萬元的範圍內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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