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院內急救醫療服務,是指設有急診科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院內急救機構)對送至院前急救機構的患者或者自行前來就診的患者進行緊急救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社會急救,是指社會組織和個人運用心肺復蘇、止血包紮、固定搬運等基本操作,及時搶救受傷人員,減輕傷害的活動或者行為。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急救醫療服務的領導,將急救醫療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的財政投入機制和運行經費補償保障機制,形成平面急救站點完善、立體急救門類齊全、硬件配置先進、院前和院內銜接有序的急救醫療網絡和服務體系,保障急救醫療服務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滿足群眾日常急救需求。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範圍內的急救醫療服務;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急救醫療服務的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公安、消防、建設、經濟信息化、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院前、院內急救機構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引導公民合理使用急救醫療資源。
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公益性宣傳,倡導自救互救理念,宣傳救死扶傷精神。第七條公民應當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機構和院內急救機構開展的急救醫療服務活動,合理、規範、有序使用急救醫療資源,自覺維護急救醫療秩序。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院前急救機構和院內急救機構捐贈,支持急救事業的發展。第九條院前急救和非急救轉運服務應當分類管理。
院前急救服務由院前急救機構通過救護車提供。
非急救轉運服務可以由社會力量通過專用轉運車輛提供,具體管理規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院前急救醫療服務第十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部門組織編制院前急救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合理確定急救站數量和布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市規劃資源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預留院前急救設施建設用地。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院前急救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建設院前急救機構的相關設施。第十壹條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院前急救醫療執業註冊。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的院前急救機構。第十二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並建立統計報告制度。
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急救業務培訓和考核,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送相關統計信息。第十三條院前急救機構的從業人員包括急救醫生、醫療急救指揮調度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急救輔助人員和醫療急救設備專業維護人員。院前急救機構的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市應當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和業務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院前急救機構救護車(以下簡稱救護車)數量,並配備壹定數量的專用救護車。救護車的具體數量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救護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具有明顯的行業統壹規定的急救醫療標誌和名稱,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定位系統、通訊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配備警報器、標誌燈具、急救設備和藥品,噴塗“120”等標誌和圖案。
救護車應該只供汽車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救護車開展非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任何社會車輛不得使用“120”等標識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