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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2011 年修訂)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保障公眾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特區內從事生產、銷售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品,是指加工、制作和用於銷售的產品。

本條例不適用於建築工程,但適用於前款規定產品範圍內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建築工程使用的設備。

藥品、醫療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農產品等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保障產品安全、提高產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財政投入開展產品安全質量水平監測和評價,引導和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保障產品安全,提高產品質量。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國際先進標準,制定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特區地方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企業標準。

市政府應當建立質量激勵制度,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並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第五條 市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流通環節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以自己的名義查處轄區內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市主管部門的基層監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市主管部門的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牧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藥品、醫療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農產品進出口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引導生產者、銷售者依法生產、銷售產品,宣傳、普及產品質量知識。

行業協會可以采取自查、自糾等形式,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誠信建設。

市、區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支持其依法獨立開展活動,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行業協會加強業務指導。第七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個人和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社會監督。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八條 鼓勵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開展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產品質量標準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產品質量知識的公益廣告宣傳,客觀準確地報道產品質量信息和進行輿論監督;市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新聞媒體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應當及時作出反應。第二章 產品標準和質量認證 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或者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特區技術規範,作為組織生產和銷售的依據。

有強制性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範的,生產者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不得低於強制性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範的要求。

產品出口,其技術要求由合同約定。但涉及強制性技術規範要求的,從其規定。

市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信息、技術、資金等手段,為企業制定標準或者采用國際先進標準提供支持。第十壹條 生產者制定、修改企業產品標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批準發布。

生產者應當自企業產品標準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生產企業修改企業產品標準的,應當自企業產品標準重新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鼓勵本市重點發展的工業企業組建標準聯盟,制定聯盟標準,在聯盟企業內實施。

聯盟標準的管理由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三條 下列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需要統壹規範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特區技術規範:

(壹)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

(二)涉及節能、環保的技術要求;

(三)涉及市政府限制和重點發展行業、領域的技術要求;

(三)涉及市政府限制和重點發展行業、領域的技術要求;

(四)市政府認為需要規範的其他技術要求。

需要制定特區技術規範的,由市主管部門組織起草,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特區技術規範草案經專家評審後,按規定程序報市政府批準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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