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條按照醫療器械的狀態風險程度實施分類管理。第壹類為低度風險,實施日常管理能夠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第二類是中度風險,需要嚴格控制管理,確保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第三類為高風險,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嚴格控制管理,確保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評價醫療器械的風險程度應考慮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結構特點、使用方法等因素。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醫療器械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並根據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及時分析評估醫療器械風險變化,調整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制定和調整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應當充分聽取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行業組織的意見,並參照國際醫療器械分類慣例。
第十四條第壹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和申請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壹)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二)產品技術要求;
(三)產品檢驗報告;
(四)臨床評價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本;
(六)產品研制、生產和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七)證明產品安全、有效的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產品檢驗報告應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可以是醫療器械註冊申請人、申報人的自檢報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器械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