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對高風險產品的關鍵生產環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進行在線記錄和監控。第八條 質量保證系統應當確保:
(壹)獸藥的設計與研發體現本規範的要求;
(二)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活動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三)管理職責明確;
(四)采購和使用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符合要求;
(五)中間產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確認、驗證的實施;
(七)嚴格按照規程進行生產、檢查、檢驗和復核;
(八)每批產品經質量管理負責人批準後方可放行;
(九)在貯存、銷售和隨後的各種操作過程中有保證獸藥質量的適當措施;
(十)按照自檢規程,定期檢查評估質量保證系統的有效性和適用性。第九條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壹)制定生產工藝,系統地回顧並證明其可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要求的產品。
(二)生產工藝及影響產品質量的工藝變更均須經過驗證。
(三)配備所需的資源,至少包括:
1.具有相應能力並經培訓合格的人員;
2.足夠的廠房和空間;
3.適用的設施、設備和維修保障;
4.正確的原輔料、包裝材料和標簽;
5.經批準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6.適當的貯運條件。
(四)應當使用準確、易懂的語言制定操作規程。
(五)操作人員經過培訓,能夠按照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六)生產全過程應當有記錄,偏差均經過調查並記錄。
(七)批記錄、銷售記錄和電子追溯碼信息應當能夠追溯批產品的完整歷史,並妥善保存、便於查閱。
(八)采取適當的措施,降低獸藥銷售過程中的質量風險。
(九)建立獸藥召回系統,確保能夠召回已銷售的產品。
(十)調查導致獸藥投訴和質量缺陷的原因,並采取措施,防止類似投訴和質量缺陷再次發生。第三節 質量控制第十條 質量控制包括相應的組織機構、文件系統以及取樣、檢驗等,確保物料或產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檢驗,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第十壹條 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壹)應當配備適當的設施、設備、儀器和經過培訓的人員,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質量控制的相關活動;
(二)應當有批準的操作規程,用於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取樣、檢查、檢驗以及產品的穩定性考察,必要時進行環境監測,以確保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三)由經授權的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對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取樣;
(四)檢驗方法應當經過驗證或確認;
(五)應當按照質量標準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檢查和檢驗;
(六)取樣、檢查、檢驗應當有記錄,偏差應當經過調查並記錄;
(七)物料和成品應當有足夠的留樣,以備必要的檢查或檢驗;除最終包裝容器過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樣包裝應當與最終包裝相同。最終包裝容器過大的成品應使用材質和結構壹樣的市售模擬包裝。第四節 質量風險管理第十二條 質量風險管理是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對質量風險進行識別、評估、控制、溝通、審核的系統過程。第十三條 應當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以保證產品質量。第十四條 質量風險管理過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應當與存在風險的級別相適應。第三章 機構與人員第壹節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