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宜賓的張先生為女兒買了壹盒維生素夾心糖。回到家後李先生發現,在夾心糖包裝盒裏有壹張宣傳卡片,宣傳內容為藥品維生素C、維生素E、維生素B2、維生素B1和維生素B6的作用。張先生納悶了,既然是糖,那就應該屬於食品,而現在這糖何以按照藥品的方式來宣傳? 張先生認為,這種將食品廣告與藥品廣告相混淆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有關法律,構成了事實上的欺詐。廠家應該全額退款,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雙倍賠償。 曉斌點評:要確定食品包裝內有藥品知識宣傳能否構成欺詐,關鍵是如何理解和適用《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二條明確了十三種屬於欺詐行為的情況,具體表達為“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壹)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十壹)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本案中,該廠家的行為不屬於以上任何壹條,並且由於廠家所提供的維生素宣傳材料是在包裝盒內的,並不對消費者的購買產生引導作用,只是消費者購買到該商品後才能得到,其做法並非是對銷售產生直接的結果。恰恰相反,如果消費者認可了該公司所宣傳的維生素C、維生素E、維生素B2、維生素B1和維生素B6的作用,就會產生去購買維生素類藥品的決定,因為這類藥品基本上為非處方藥,同時,價格遠低於糖果,而維生素含量則高得多。 按常理推算,廠家所提的有關維生素的宣傳材料,至多也是對壹種知識的普及,難以構成欺詐。那麽,如果該廠家所提供的宣傳材料中有明確的維生素生產企業或商品名該如何處理?《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凡通過張貼、擺放、發送、郵寄等形式發布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散頁、招貼、宣傳冊等印刷品廣告均依照本辦法管理。利用報紙、期刊、圖書發布廣告,利用印刷品發布煙草廣告,廣告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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