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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和法官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情形包括

法律分析:陪審員和法官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情形,由法律規定。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行政第壹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1,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2、人民群眾的廣泛關註或其他社會影響;3.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1、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2.依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3、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的案件;4.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行政第壹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壹)涉及集團利益和公眾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註或者有其他社會影響的;

(三)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的。

人民法院審理前款規定的案件,法律規定由審判員壹人獨任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的,依照其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七人組成合議庭審理下列第壹審案件:

(壹)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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