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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類型甲類乙類區別

醫保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的區別為:兩者的標識顏色不同,甲類藥品OTC是紅色,乙類藥品OTC是綠色;兩者的銷售途徑不壹樣,甲類藥品只可以在藥店裏面進行銷售,而乙類藥品不僅可以在藥店裏面進行銷售,而且還能在經過了藥監部門批準之後的賓館或者商店等地進行銷售;兩者的報銷比例不同,甲類藥品壹般可以報銷100%,而乙類藥品只能報銷壹部分。

“甲類目錄”的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物中價格低的藥品。“乙類目錄”的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目錄”價格略高的藥品。

“甲類目錄”是由國家統壹制定,各地不得調整。“乙類目錄”由國家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醫療需求和用藥習慣,適當進行調整,增加和減少的品種數之和不超過國家制定的“乙類目錄”藥品總數的15%。

使用“甲類目錄”藥品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乙類目錄”的藥品費用,先由參保人自付壹定比例的費用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甲類藥品是指由我國統壹制定的、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物中價格低的藥物,使用這類藥物所發生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按基本醫療保險方案的法定支付費用。

乙類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藥品價格較高的藥品。

醫保乙類是指乙類藥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能力支付部分費用的藥物。

法律依據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藥品目錄》中的西藥和中成藥分為“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甲類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價格或治療費用較低的藥品。“乙類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比“甲類藥品”價格或治療費用略高的藥品。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納入“乙類藥品”管理。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按國家規定納入《藥品目錄》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納入“乙類藥品”管理。

中藥飲片的“甲乙分類”由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使用“甲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及分擔辦法支付;使用“乙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先由參保人自付壹定比例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分擔辦法支付。

“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級或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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