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街道、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場所的建築物或者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實物模型、條幅、氣球等廣告。
(二)利用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設置的廣告。
(三)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遊樂場等公***建築設置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的廣告。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各級市容、城建、規劃、公安和交通等部門,協助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區域,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市容、城建、規劃、公安和交通等部門統壹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在國家機關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以及市、縣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第六條 經營戶外廣告和臨時性戶外廣告業務的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必須按規定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或者《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第七條 除已經辦理經營登記的廣告經營者外,在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和訂貨會的會場設置戶外廣告,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
以上會議的組織機構不得從事壟斷性的廣告經營活動,不得委托未辦理經營登記的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戶外廣告業務。第八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必須依照《廣告管理條例》和《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提供有關的廣告證明。廣告證明禁止偽造、塗改、盜用或者非法復制。第九條 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戶外廣告業務,必須查驗有關證明,審查廣告內容。對違反《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和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不得設置。第十條 嚴禁設置下列戶外廣告:
(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
(二)有中國國旗、國徽標誌的;
(三)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
(四)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
(五)弄虛作假、宣傳假冒偽劣商品的;
(六)貶低同類產品的。第十壹條 設置路牌、霓虹燈、櫥窗、燈箱、實物模型、條幅、氣球等戶外廣告,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廣告設計圖;占用其他單位、個人的場地和建築物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場地使用協議書。第十二條 在統壹規劃的區域設置戶外廣告,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審批;在未經統壹規劃的區域設置戶外廣告,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市容、城建、規劃、公安和交通等部門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在自有場地設置自我宣傳的廣告,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凡廣告內容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批準的內容、規格、地點和時間設置。第十四條 張貼戶外廣告,必須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統壹張貼於《公***廣告欄》或者指定位置。
《公***廣告欄》由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規劃統壹設置。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應當牢固、安全,不得妨礙交通、通訊、供電或者破壞園林綠化。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按期更新、拆除。第十七條 城鎮繁華區域的多層建築,應當在修建時預留安裝戶外廣告的位置。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的用字應當規範,禁止使用已經簡化的繁體字、不符合規定的簡體字以及淘汰的異體字和舊字形。
戶外廣告使用漢語拼音的,拼寫及字母的書寫應當準確,提倡分詞連寫。第十九條 在公***場所和其他單位、個人的場地或者建築物上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按廣告經營額的百分之壹至百分之五,支付戶外廣告場地費或者建築物占用費。收費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物價、財政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