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在監獄內得了重病,監獄會依法予以救治,但是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手段,以國家醫保範圍規定的內容為限,如果需要不在醫保範圍內的進口藥、高價藥,經本人申請、親屬同意並願意承擔費用的,監獄可以履行必要的報批手續予以使用。
這種情況也就二個方案
方案壹:可選擇申請保外就醫,關鍵得有擔保人最好是直系親屬,然後就是按程序申請。申請保外就醫的法律依據為:依據刑訴相關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體患有疾病,經有關部門批準取保在監獄外醫治。
即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壹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齡60周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得了重病的服刑人員,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保外就醫。但是屬於不的保外就醫的服刑人員,無論病情多嚴重,只能在獄內診治,不能辦理保外就醫。
方案二:在監獄內進行保守治療,因為如果病人在外面沒親人也沒錢,要怎麽治療呢?不如在監獄裏面慢慢等死總比外面強的多,壹日三餐是有的,免費的護工也是有的,當然要用最好的藥可能性不大,就是藥品會短缺或用替代藥品,監獄不可能坐視不管。
如果妳想在監獄裏讓國家承擔天價藥物來延續生命,可能性還是很小的,畢竟沒有哪條法律規定:國家必須為服刑的病人無條件的承擔巨額醫藥費啊,沒這個義務。
我們秉承人道主義,但人道主義不是愛心泛濫。所以,我們強調的是“合理範圍內”,強調的是“相應規格的醫療保障”。壹切不在合理範圍內的需求,壹切超過相應規格的需求,都視為無效需求。管不了的事就不管了。那麽多好人還顧不過來呢。生死有命,不可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