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包括以下內容
非法行醫罪是指不依法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為他人治病的行為。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包括,因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壹般功能障礙,或者造成中度以上殘疾等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行醫過程中使用假冒偽劣醫療藥品、器械。並造成傳染病、流行病的肆意傳播,增加傳播風險。同時,因非法行醫,已被相關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次數達兩次以上的,以後不得再非法行醫。此外,還包括法律規定的其他非法行醫導致的嚴重情節。
其次,對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提出了個別建議
從業人員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為他人治療疾病,將造成嚴重後果,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給患者敲響了警鐘,以保證患者的合法權益。我個人認為,如果因病需要就醫,應選擇合法正規的醫療機構。我個人強烈建議,在就醫前,可以查看該機構的營業執照,了解該機構是否取得了行醫資格。在就醫過程中,要保留相關的醫療發票和病歷資料,萬壹發生醫療事故,可以舉證證實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真實的醫療關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五十七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證書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患者全身功能障礙的;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等。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的,非法行醫被行政處罰兩次後,再次非法行醫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