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是指具有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壞功能,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目錄的專用產品。
本辦法所稱安防系統,是指綜合應用安防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組成的視頻監控、入侵檢測與報警、出入口目標識別與控制、防爆安全檢查等系統,或者以上述系統為子系統的電子系統或網絡。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技防工程建設、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和管理,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規劃,技防系統的設計、安裝、運行、維護和信息使用,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基本原則技防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有序、適度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技防系統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技防工作納入城鄉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社會綜合治理體系,統籌公共區域技防系統的規劃、建設、資源整合和綜合利用,為技防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提供經費保障。第六條部門職責市公安機關是全市技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協調全市技防管理工作。
縣(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技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和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工業和信息化、旅遊、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技防相關工作。第二章技防系統第七條技防系統建設本市社會公共區域和重點技防單位應當安裝技防系統。第八條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主要出入口,廣場、公園、城鎮、村莊的主要路口,治安復雜地區的路段和路口,應當安裝安防系統。
社會公共* * *區域的技防系統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壹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第九條技防重點單位、場所和部位下列單位、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技防系統:
(壹)試驗、生產、銷售、儲存武器、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學品、管制藥品、致病菌等危險物品的場所或者場所;
(二)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物資倉庫和重要產品的科研生產單位;
(三)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檔案館等集中收藏、展示和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
(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大型商場、大型展覽場館、賓館、民宿、農貿市場、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
(五)港口、碼頭、機場、車站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和公共交通工具;
(六)金融機構的金庫、運鈔車、營業和保管場所,以及印制、保存和銷毀有價證券的場所;
(七)金銀等貴金屬或者珠寶的生產加工場所、經營場所和集中儲存場所;
(八)電信、郵政、寄遞物流、供熱、供水、供電、供氣、油庫、加油站等單位及其經營場所;
(九)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等新聞單位;
(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存放貴重儀器;
(十壹)其他依法應當安裝的單位、場所和部位。
前款規定的單位、場所和部位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屬於技防重點單位,負責技防系統的建設、安裝、管理、使用和維護,預留與公安機關視頻圖像信息共享平臺聯網的接口,根據公共安全和聯網的需要,將視頻圖像信息資源接入技防系統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其他技術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