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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代購假藥15萬判刑是怎麽樣的?

壹、銷售代購假藥15萬判刑 生產、銷售假藥罪 ,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 法規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我國 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 立案 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十七條規定: 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三、 犯罪構成 1、犯罪的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2、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壹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3、犯罪的客體要件 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國家制定了壹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壹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4、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生 產假 藥的行為表現為壹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壹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 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壹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壹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 數罪並罰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將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生產、銷售假藥罪為危險犯,而不再為結果犯,不需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即可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是壹個 罪名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對於使用藥物的人體構成了壹定的傷害,那麽這個行為就可以予以立案,就是構成了犯罪,壹般銷售了十五萬元的藥物,只要有造成人體的健康傷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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