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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廠廢棄物的管理制度!!!!!怎麽才能比較合理的管理!! 求管理, 制度, 合理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維護城鄉面貌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推進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壹體化運營。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環保、農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價格、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治理資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產生;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促進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並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方法,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範圍。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區域統籌的模式,規劃建設區域性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

第十壹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規模達到100噸/日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跨行政區域範圍服務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並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已經建成運行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害化等級評定標準。無害化等級評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申報、收集和運輸

第十五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專業收集和運輸。

第十六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協議,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在向環保、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許可申請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第十七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下壹年度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情況。

新設立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情況。

辦理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情況申報時,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提交其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的協議復印件。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設置符合標準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容器;

(二)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與非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並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汙染防治設施;

(三)保證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容器、汙染防治設施完好、密閉和整潔,並保持周邊環境幹凈、整潔;

(四)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

(五)不得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汙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公***廁所。

第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並與中標企業簽訂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作為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取得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壹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每天到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不得少於壹次;

(二)將收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場所;

(三)用於收集、運輸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閉、完好和整潔,並噴塗規定的標識標誌;

(四)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五)建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收集、運輸臺賬應當每月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壹次;

(六)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二條 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運往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報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處置許可文件復印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未提供前款規定材料且未經備案的,不得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運往行政區域外處置。

第四章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

第二十三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

禁止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餵養畜禽。

第二十四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技術標準,防止對環境造成汙染。采用新技術、新設備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並與中標企業簽訂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經營協議。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作為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取得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汙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

(六)按照要求配備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

(七)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場(廠)設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貯存設施,並符合環境標準;

(八)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十)建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

(十壹)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通用的信息平臺,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行與建設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及其相關的排汙費收費政策,並做好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第三十壹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餵養畜禽的行為。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交給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並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鉤;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完善相關檢測方法。

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並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為原料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利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用油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六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中標企業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列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場(廠)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七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八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汙染突發事件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壹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存放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

(二)未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與非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分類存放;

(三)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汙水排水管道和公***廁所;

(四)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交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未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備案;拒不備案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餵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灑、丟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壹)項至第(五)項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至第(十)項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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