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處罰販賣毒品行為:
1.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少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販賣鴉片壹千克以上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或者是販賣毒品集團、武裝掩護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的,或者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惡劣的,或者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只要符合壹種情形,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1、販賣毒品罪的主體販賣毒品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2、販賣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毒品管制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販賣毒品罪的行為主體是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從事販賣毒品的行為,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償轉讓或者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活動的、向吸食、註射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提供能夠使人上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販賣麻醉藥品罪論處。販賣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