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家對商品使用條形碼的規定並不是強制性的。但壹些省份出臺了地方性法規,要求特定類別的商品必須使用條形碼,如廣東省規定以下行業必須申請條形碼:食品、藥品、化妝品、小家電。還有壹種情況是使用其他制造商註冊的條形碼,這肯定是違法的。作為受害者的生產商和消費者可以到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或三壹五進行舉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年來,我國許多城市(如北京、上海、廣東等)已經有文件規定,凡是沒有條形碼的商品壹律不得進入超市。商品條碼是實現商業現代化的基礎,是商品進入超市、POS 機掃碼進店的入場券。在掃描店裏,當顧客購買完商品在收銀臺前付款時,收銀員只要把帶有條形碼的商品在裝有激光掃描器的臺面上輕輕壹掃,條形碼下面的數字就迅速輸入電子計算機,通過查詢和數據處理,機器就能立即識別出商品的生產廠家、名稱、價格等商品信息,並打印出購物清單。這樣不僅可以實現銷售、倉儲和訂貨的自動化管理,還可以通過產、供、銷信息系統,使銷售信息及時為生產者所掌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