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槍支、軍用或警用裝備(包括主要部件)。
1)軍用槍支等。
2)民用槍支:氣槍等。
3)其他槍支:道具槍等。
4)兵器: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和武器裝備:防具等。
2、炸藥類。
3、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含機械加工用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且形似匕首但長於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帶和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子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和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
5、有毒物品。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6、腐蝕性物品。硫酸、鹽酸、硝酸、液體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7、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可能幹擾飛機儀表正常工作、強磁化、強刺激性氣味的物品。
9、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攜帶或運輸的其他物品。
擴展:
I.有下列危害航空安全行為之壹的,移交民航公安機關查處:
1.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及其仿制品進入安檢現場的。
2、不聽勸阻強行進入候檢區域的。
3、偽造、冒用、塗改乘機身份證件。
4、藏匿危險品、違禁品企圖蒙混過關的。
5.謊報品名、弄虛作假或托運危險品。
6、其他威脅航空安全的行為。
二、攜帶電池規定:
鋰電池運輸有具體規定,充電寶相當於備用電池。對於旅客自備便攜式電子設備的備用鋰電池,如果金屬鋰電池的鋰含量不超過2g,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旅客允許攜帶的備用電池數量應根據旅途中設備使用所需的合理數量來判斷。
如果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超過 100wh,但不超過 160wh,則經航空運營人批準,允許每位乘客攜帶的備用電池數量不得超過兩塊。
中新網-專業人士分析飛機攜帶物品規定:大型水果刀可托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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