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食品安全法關於十倍賠償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是補償性賠償責任,第二款規定的是懲罰性賠償責任。兩個條款是補充關系,即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必須以有實際損失為前提條件,否則不應支持。首先,從體系解釋角度,該條第壹款和第二款應是補充關系,將該條款定性為侵權責任賠償符合法條內在邏輯。懲罰性賠償應以補償性賠償的存在為前提,只有符合補償性賠償的構成要件,才能要求懲罰性賠償。其次,從法理角度分析,將該條款定性為侵權責任賠償有利於理順法律關系和保障認定法律責任的公正性。分析壹下,如果將此條款定性為合同領域的賠償責任,那麽消費者和銷售者之間有買賣合同,主張補償性賠償責任和懲罰性賠償責任自不難理解。可此時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此時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麽呢?很顯然,消費者此時不享有對生產者的合同債權,也就不享有“次生請求權”,即不享有對其合同債權的保護請求權,也就缺乏向生產者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基礎。但若定性為侵權責任賠償,那麽該法律困境就不復存在了。此外,公正是規則的道德基礎和價值基礎。法律責任認定的公正原則要求侵害者應在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危害與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輕重、性質、種類間相持平。如果食品生產者只要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而不以損害為要件,那麽表面上使個體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了維護,但從長遠角度分析,會導致壹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濫用訴權,進行惡意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從企業角度分析,可能會因要承擔沈重的成本而不利於經濟發展或者將該部分風險成本通過提高食品價格等方式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因此,將該條款定性為侵權責任賠償有利於整個社會公正。二、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法律適用1、“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認定。在審判實務中,多數意見認為,判斷食品是否安全標準,應當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補充,即:只要消費者證明食品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任何壹項的情形,即可初步認定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食品安全的糾紛中,舉證責任是倒置的,也就是說,生產者和銷售者對自己的產品負有舉證責任,即證明自己的產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除非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能夠證明食品完全符合“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並且能夠證明其對食品的形式瑕疵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2、特殊情形下的十倍賠償(1)知假買假怎麽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知假買假”的行為也受法律的保護。(2)“贈品”是不是十倍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第四條,“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食品安全標準有哪些1、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3、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4、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5、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6、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7、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9、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綜上所述,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者明知卻仍然銷售,將面臨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