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市場管理秩序是由法律法規規範的穩定有序的經濟狀態,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如果這種穩定有序的市場秩序被破壞,不僅會直接侵犯國家的市場管理制度,還會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其中壹種行為應受到刑事制裁。本罪的犯罪客體主要是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銷售的商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營業執照和批準文件。
2.客觀地說,這是壹種嚴重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種行為:(1)未經許可從事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專營、專賣商品”是指鹽、煙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專門機構經營的商品;“其他限制交易的貨物”是指國家在壹定時期內實行限制經營的貨物,如化肥、農藥等。這種商品不是固定的,會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而變化。根據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用藥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批準,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倫特羅等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用藥物,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書”是指國際貿易中確認特定產品原產地的證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礦產開采許可證、森林采伐許可證、野生動物狩獵許可證等壹切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如壟斷供應,哄擡物價,囤積倒賣外匯、金銀及其制品;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物的;非法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汽油、特定許可證、執照、不雅物品;非法買賣國家收購的珍貴野生動物、珍稀植物和礦產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或者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或者私設交換設備等方式,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00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犯罪問題聯席會議紀要》⑥補充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經營國際電信業務(含涉港澳臺電信業務,下同),或者被終止國際電信業務經營資格後繼續經營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情節嚴重的,按上述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方法”是指在邊境地區私自架設跨境通信線路;利用互聯網跨境傳輸ip語音,設置交換設備,將國際話務交換到中國境內的公共電信網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以租賃、托管、維護等方式在國內搭建轉讓平臺;私自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
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進行非法經營。過失不構成本罪。
根據法律規定,非法經營除上述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我們認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的數額⑥非法獲利的數額等情節綜合考慮。比如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不悔改的;違規操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造成惡劣政治影響。